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40/2023-828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农〔2023〕171号 | 公开日期: | 2023-10-09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1133082200262440/2023-82810
主动公开
常农〔2023〕171号
2023-10-09
常山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0-18 11:2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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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村集体公寓租赁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常山县深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发〔202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村集体公寓是为申请我县农民“集聚券”安置的集聚对象提供租赁居住的托底安置房源,保障无购买城镇商品住宅能力的集聚对象实现“户有所居”。本意见所指的村集体公寓租赁,适用于以下对象:
1.在我县农民“集聚券”政策施行期间,自愿申请且符合我县农民“集聚券”政策规定但无购买城镇商品住宅能力的孤寡鳏独。
2.经属地乡村同意且符合我县农民“集聚券”政策规定的其他对象,可以租赁村集体公寓。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1.申请租赁村集体公寓的对象,应当在提交农民“集聚券”申请资料时,一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村集体公寓的租赁申请。
2.集聚对象申请租赁村集体公寓的,按照《常山县深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细则》(常集聚办〔2023〕5号)规定开展村集体审核、乡镇(街道)复核和县级部门联审。经审核和公示符合租赁条件的,由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房源并办理租赁入住等手续;对经审核或公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审核单位逐级向下反馈审核意见,由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申请人及时作出不予租赁的情况说明。
3.租赁村集体公寓的租金,以租赁对象的农民“集聚券”价值抵扣,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常山县农民集聚券结算兑付规则》(常政办发[2023]28号)的规定到县两山合作社结算兑付并统筹使用。
三、租赁使用和管理
1.村集体公寓按照产权所属,由产权单位负责不动产管理和修缮。租赁对象擅自破坏的,由租赁对象自行承担维修维护等相关费用。
2.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简洁、方便、宜居”原则对村集体公寓进行适度装修并配备必要的家具,便于集聚对象居住生活,相关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并支付。
3.集聚对象租赁村集体公寓的,租金按照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结算。租金可在县价格主管部门、县集聚办、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适时动态调整,并由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调整情况予以及时公布。
4.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租赁一套村集体公寓的,最大租赁面积不得超过其户内农民宅基地资格权面积;特殊情况的,由村集体公寓的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并经属地乡镇(街道)同意。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权利人租赁村集体公寓的,可租赁面积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标准执行。
5.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的形式跨村跨乡镇(街道)共同建设村集体公寓。
四、退出租赁和监管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村集体公寓的租赁使用权利,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①租赁村集体公寓的户内集聚对象已经全部死亡的;
②集聚对象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村集体公寓租赁权利的;
③集聚对象在其租赁的村集体公寓中,有从事违法活动行为的;
④其他应收回村集体公寓的情形。
2.在村集体公寓的租赁期限内,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五、其他规定
1.集聚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集体公寓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集聚办)负责做好村集体公寓租赁申请对象的县级部门联审和公示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乡村做好村集体公寓的收储、建设和管理工作,县资规局负责指导乡镇做好村集体公寓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村集体公寓租赁对象的农民“集聚券”价值结算兑付资金保障工作。村集体公寓所在地行政村负责村集体公寓的维护管理等具体工作。
2.本规定由县集聚办负责指导,由集聚对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3.本意见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常山县农业农村局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