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52/2023-827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公开日期: | 2023-10-16 |
发布单位: | 青石镇 | 有效性: |
02165835-052/2023-82751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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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青石镇
发布时间:2023-10-16 15:5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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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镇机关各模块办公室:
《青石镇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青石镇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办企业规范化管理,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村集体经济和村办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办企业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多村联合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或镇属企业联合投资且控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体联合投资的经营性实体。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是村办企业的监管主体。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成立村办企业应制定企业章程,确定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架构及人员组成、股权设置、盈利分配等,编制企业发展计划,经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镇里批准,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多村联合投资的村办企业,每个村均须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跨乡镇的村办企业,须经涉及乡镇(街道)联合批准。
第五条 取得镇前置审批后,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村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接受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履行各项义务。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对村办企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聘管理人员等权利。
第三章 运行
第八条 建立村办企业联系制度,每家村办企业必须确定1位镇班子成员负责联系、指导、监督。单村成立的村办企业由该村组团联村团长负责,多村成立的村办企业由镇党委政府指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
第九条 对村办企业主要人事任免要做好审核把关,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任免。涉及跨乡镇(街道)多村联合投资的村办企业主要人事任免,由牵头部门或牵头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把关。
第十条 对村办企业建立年度绩效考核机制,并与在村办企业兼职的村干部绩效考核直接挂钩。
第十一条 村办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其财务委托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代理需要配备专门的村办企业会计。村办企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财务支出需经镇联系班子签证审批。
第十二条 村办企业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设一般账户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同意,所有账户均纳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村办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度出具财务报告,并及时报送村办企业及各出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告应当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十五条 村办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决定,并报镇批准,分配方案、企业利润分配表等报各投资方,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社员公示。
第十六条 村办企业财务纳入镇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年度审计。
第十七条 村办企业的资产处置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村办企业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
第十九条 鼓励各村积极探索村集体资源资产通过招拍、流转、作价入股等方式交由村办企业经营。允许到村的集体经济补助资金作为资本金入股村办企业。
第二十条 鼓励村办企业拓展经营范围,发展乡村产业,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参与乡村振兴一般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村集体的事情村集体自己干。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村探索村办企业优先承接行政事业单位、国企等服务类、工程类和中介类相关项目的有效路径。鼓励通过招投标将村办企业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纳入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办企业探索岗位管理制度,实行职业经理人聘用制。由村办企业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当为其购买相应保险。
第四章 负面清单
第二十三条 村办企业运行管理不得出现以下负面清单:
(一)不得投资经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环境污染、违法用地等以及其他与政府政策不相符的项目;
(二)不得承接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
(三)承接项目不得违法转包;
(四)不得以村集体名义承接政府服务和项目;
(五)管理层不得以本人、配偶以及近亲属名义违规干预和插手村办企业工程项目建设;
(六)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七)不得无偿使用村集体资源资产;
(八)个人和外部工商资本不得稀释村集体在村办企业中的股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办企业捐款捐助或者向村办企业摊派;
(十)不得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以村办企业名义替政府举债融资;
(十二)不得将村级公务接待费用转移到村办企业列支及违规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任何开支;
(十三)村干部不得在本村村办企业领取薪酬,报销与运营无关的差旅费;
(十四)不得出现盈利不兑现分红情况;
(十五)不得为村干部配偶及亲属违规设置就业岗位。
第五章 退出
第二十四条 村办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章程修订、法人变更等重大事项,独资的村办企业须经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多村联合投资和村控股的村办企业,先由入股的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村办企业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通过,并上报镇里批准。跨乡镇(街道)的村办企业,须经涉及乡镇(街道)联合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村办企业管理乱象整治过程中,经核查未实质运行确需注销的村办企业,可直接经镇里批准后进行注销。
第二十六条 投资村办企业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出,均不享受各级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政策性奖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办企业《章程》内容不完整,或者运营过程中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指导村办企业予以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 镇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镇各机关办公室等有关业务条线要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村办企业规范管理。同时,探索容错纠错机制,激励担当作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7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各村可结合各村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