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4/2023-770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1-19 | |
发布单位: | 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4/2023-77089
主动公开
2023-01-19
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3- 01- 19 10: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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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关于2023年1月19日拟对浙江航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年产7万台制冷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1月30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浙江航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年产7万台制冷设备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常山县辉埠镇新区路10号
建设单位:浙江航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浙江航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拟投资11000万元,收购常山县精辗钢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和现有空置厂房,在常山县辉埠镇新区路10号(原常山县精辗钢管有限公司厂址)实施本次迁扩建项目,新增发泡机、弯管机、冲床、折弯机等设备,最终形成年产7万台制冷设备建设项目。
公众参与情况:已网上公示项目环评报告文件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业主承诺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大气环境 | DA001 | 非甲烷总烃、MDI、TDI、臭气浓度 | 取料废气经移动式集气罩收集,发泡废气经负压集气收集;取料废气和发泡废气一同经UV光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项目使用的活性炭碘值大于800mg/g)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发泡总风量为11250m3/h,收集效率按90%计,总吸附效率不低于88%(单级活性炭的处理效率按65%计)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及表2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DA002 | 油烟 | 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处理效率大于60%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 | |
无组织,切割粉尘 | 颗粒物 | 加强车间通风,定期清扫地面,避免污染物的积聚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无组织监控浓度 | |
无组织,焊接烟尘 | 颗粒物 | 移动式集气罩收集后,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净化,收集率约85%,净化效率约90%,剩余部分粉尘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无组织监控浓度 | |
无组织,清洗剂挥发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无组织监控浓度 | |
无组织,黑白料贮存间及危废暂存间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黑白料贮存间及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机械抽排风系统换气后无组织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无组织监控浓度 | |
地表水环境 | DW001 | CODCr、NH3-N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后纳入污水管网,纳管常山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
声环境 | 生产设备 | 噪声 | ①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合理布局,将各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车间中部,增加与厂界的距离,远离厂界。 ②针对冲床、切管机及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设基础减震。 ③加强设备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 厂界东南、西南、西北侧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厂界东北侧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
电磁辐射 | 本项目不涉及。 | |||
固体废物 |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金属边角料、一般物料废包装材料、废发泡料、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包装桶(破损)、废UV灯管;在厂区内设置生活垃圾暂存点用于存储生活垃圾;在厂房二东北角设置危险固废暂存区,建筑面积35m2,用于储存危险废物;在厂房二东北角内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建筑面积约15m2,用于储存一般固体废物。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集、储存和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修改单要求(国家环保部公告2013年6号)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该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本项目拟对土壤及地下水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如下: ①为避免项目周边浅层地下水、土壤遭受污染,企业应加强生产管理,由专人负责,杜绝事故发生;企业应按照相应要求加强厂区地面硬化,尤其是固废暂存区防雨、防渗、防腐措施。 ②按照固体废物的性质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危险固废暂存处有关要求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本项目所有危险废物都储存于容器中,并加盖密闭,存放地面也进行了硬化。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储存。 | |||
生态保护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本项目位于常山县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镇新区路10号,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实施项目,未新增用地,为此无需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0-5185128、5015431
通讯地址:常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