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09 16:3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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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常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9月9日至2022年10月1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公示期内若有意见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至房屋征收部门或以邮寄方式邮寄至房屋征收部门。
三、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大桥北路137号;联系人:吴镇;联系方式:0570-5665290
特此通告。
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2022年9月9日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
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鼓励被征收人的积极性,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每户搬迁费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计算后补偿标准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者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搬迁费支付次数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 2 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支付 1 次。
2.临时安置费计算时间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期房安置的,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最新标准支付。
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到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止。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起,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 5%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 3 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停产停业或者闲置 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经营补贴
(一)计算公式。
经营补贴=(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基准评估价-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登记用途评估的基准评估价)×经营年限系数×实际经营面积。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楼梯、过道、仓储、办公间、起居间、卫生间等非用于经营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积。
(二)经营年限系数。
年限 系数(%) 土地性质 | 10年以上(含) | 8年以上(含)10年以下 | 5年以上(含)8年以下 | 2年以上(含)5年以下 | 半年以上(含)2年以下 |
国有出让 | 50 | 40 | 35 | 30 | 20 |
国有划拨 | 40 | 30 | 25 | 20 | 10 |
经营年限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连续经营年限计算;经营年限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实际经营年限、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为准。
五、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用房不同层次征收补偿执行标准:总层数只有一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上浮 50%支付征收补偿;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上浮 20%支付征收补偿;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征收补偿。
六、各类奖励
(一)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结合被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区位等因素,可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总额最高20%的货币奖励。
(二)其它奖励标准
1.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按户给予30000元/户奖励。
2.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不同签约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给予每户60000元奖励,第二阶段给予每户40000元奖励,第三阶段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超出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3.按期腾空奖励
(1)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腾空期限内搬迁腾空(以验收可拆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之日分段计算: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超出公告规定截止搬迁期限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2)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腾空期限内搬迁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超出公告规定截止腾空期限搬迁腾空的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之日分段计算:
1.商业用房。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超过公告规定腾空期限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2.非商业用房。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8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超过公告规定腾空期限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其它奖励以按期腾空为前提,被征收房屋未完全按期腾空的各类奖励全部取消。
七、户的认定
本标准所指补偿和奖励的“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认定书为依据,一证或一书为一个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个户认定;一证或认定书认定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或一证中登记多处房屋的,或认定书认定有多处房屋的,仍按一个户认定。
八、附则
本补偿和奖励标准自2022年x月x日施行。《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及参考价格》(常政办发〔2020〕113 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起草说明
关于《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理顺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制,规范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以下简称《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1〕77号),结合我县实际,我中心牵头开展了《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的起草工作,规范补偿与安置内容、明确补偿标准及补助和奖励措施。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七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为2020年8月21日印发,按照规定,应当制定新的相关标准。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明确经营性补贴补助标准。
2.明确各类奖励补助标准。
3.明确户的认定等其他问题。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相关补助标准此次不做调整。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此次不做调整。
3.参照衢州市区补助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完善修改了经营性补贴的补助标准。
4.将各类奖励分为货币补偿奖励和其他奖励。
5.对户的认定做了完善。
反馈说明链接:http://www.zjcs.gov.cn/art/2022/10/11/art_1229153619_590348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