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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和修改情况

发布时间: 2022- 09- 20 11: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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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29日,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在常山县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开展了《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合理化建议征集。公示期内收到三份反馈意见,经充分研究后,现将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1.要求明确房票政策中房屋的来源。

2.要求提高选择房票的奖励补助标准。

3.要求明确房票使用后剩余部分的权益。

4.其他要求。

二、实施办法修改情况

对公众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现对《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条文内容和部分文字及表述进行修改。

1.修改了第一条第二款: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比照货币补偿,将相应的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的新建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或其他安置房的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修改为: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比照货币补偿,将相应的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的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2.修改了第四条第二款: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享受货币奖励及一年内在本县范围内购房补助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的5%给予房票奖励。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从房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用房票购买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的,在享受货币奖励及购房补助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的15%给予房票奖励;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用房票购买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的,在享受货币奖励及购房补助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的10%给予房票奖励。

3.修改了第五条第二款:房票安置的房源必须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具备70年产权的新建商品房。修改为:房票安置的房源必须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具备70年产权的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和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

4.增加了第六条第二款:被征收人本人死亡的可以继承,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等有效凭证,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更名手续,房票兑付期限不变。

5.删除了第六条第四款:房票使用期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时间为准。

6.修改了第七条第一款: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被征收人。修改为: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不计息)由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奖励补助。


民意征集链接:http://www.zjcs.gov.cn/art/2022/7/29/art_1229090338_41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