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2-75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2〕61号 成文日期: 2022-10-26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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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01/2022-757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2〕61号

  • 成文日期:

    2022-10-26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CSD01-2022-0008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3 15:5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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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服务业领域良性、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先导,集中财力办大事,通过清理整合现有服务业领域相关政策,努力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按照中央及省、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除房地产业外的第三产业企业或个人。其他产业若有涉及,按本《意见》执行。

扶持政策

(一)支持服务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限额(规模)以上标准并被纳入统计库的年度新增、月度新增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8万元、18万元的奖励。奖励分两次兑现:被纳入统计局统计库后,奖励总额的50%;正常运行1年且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再奖励剩余的50%。另外,对其企业统计填报人员,填报数据及时准确的,再给予最多连续两年、每年3000元的补贴(每企限1人)。  

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服务业企业(除批零住餐行业外)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上标准2倍以上,且年度有增长的,根据其增长比例,按不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奖励。

3.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商贸业多元发展。

4.鼓励扩大进出口。对自营出口企业,根据其自营出口的海关实绩,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自营进口国外先进设备的,以海关核定进口到岸价格为依据,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每万美元再奖励1000元。

5.支持贸易公平。对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等应对工作,经确认后,按其应诉费的50%给予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不超过20万元;县内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的,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政府联保方案(简易)的企业,由政府统筹支付保险费用;若参保范围在政府联保方案外,企业自行投保的,按实际支付保费7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保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

6.推进国际标准化建设。对企业成功通过的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发生的认证、检验检测及注册费,给予50%补助,每个认证(商标)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7.支持开拓市场。经行业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按境内、外展会展(摊)位费的60%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企业自购广交会摊位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8.鼓励科技服务创新。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县级立项的科技项目补助,重点支持规上企业(农业企业不限)当年研发投入300万元(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年安排20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经费,用于政府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单家企业或个人年度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2万元。

9.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R&D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其中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R&D经费占比要求为2%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税务部门认定当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予以限额补助。具体补助条件及限额参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19号)、《常山县科技创新发展十条政策(试行)》(常政办发﹝2020124号)执行。

支持文广旅体业发展

10.推动文旅品牌创建。对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级民宿、体育示范项目、文化示范品牌(基地)、非遗代表性项目、文创商品等开展等级评定和荣誉品牌创建,成功获评国家级、省级品牌的,按不同档次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鼓励开展文旅体与农业、工业、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融合品牌的,按不同档次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补助。上述补助分三年进行兑现。

11.提升文旅体人气集聚。对签约来常山开展大型文旅体活动的,每次活动给予组织方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在县内免费开放的文博和运动场馆、非遗基地,按年度给予单个场馆(基地)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赏石小镇范围内指定景区(点)免费承接游客的,按实际免费接待人数,对景区(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专项补助。

12.鼓励文化艺术创新。经主管部门认定,弘扬宣传常山的舞台艺术表演和文艺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台完整播出,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扶持奖励的,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支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

13.鼓励民营担保公司发展。对取得融资性担保资格,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县政府每年给予该公司当年日均担保余额的1%,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助。另外,其从事担保服务对我县所产生的综合贡献,予以全额奖励。

14.鼓励组建投融资公司。对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民间资本主导设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融资公司,每年给予该公司当年日均余额的2%,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另外,其从事担保服务对我县所产生的综合贡献,予以全额奖励。

15.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机构。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扶持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具体补助标准参照《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778号)执行。其中根据县政府要求需要对企业提供的反担保业务,可计入补助范围。

支持物流产业发展。

16.鼓励物流资源集聚。对进入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或以互联网+物流经营管理的物流企业及其管理平台,年度综合贡献(有平台的,按平台内企业综合贡献总额)总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85%90%93%95%给予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超20亿元的可享受县政府的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17.健全快递业末端建设和智能化改造。对新建并投入运营具有收寄业务的快递末端网点,经邮政管理局备案且供5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使用的快递末端网点,每个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0.4万元的补贴。对推广应用自动分拣、智能搬运和装卸、智能投递等智能自动化机器装备的快递企业,按照兑现年度内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

)支持品牌及示范创建

18.支持品牌建设。原则上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按创建品牌及老字号类别,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意义特别重大的品牌创建不受本条款限制。

19.鼓励争创示范。当年通过验收并被国家级、省级、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重点称号、示范、试点的服务业(含出口名牌)企业,按授予称号、示范、试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鼓励争创荣誉。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店或重大项目等荣誉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其他重点领域

21.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每年安排100万元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农合联日常运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作金融体系构建以及供销三大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或奖励。

22.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进制造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分离研发、设计、运输等业务,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对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当年升规且主营业务首次达入库标准4倍、10倍、20倍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附则

1.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类奖补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省、市、县各项扶持政策,除另有规定外,级别提升或进档的原则上按级差补助。

2.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已签订协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同类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3.本《意见》中的品牌、示范以及称号等荣誉,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原则上须由政府主导实施,非政府主导的,不享受奖励;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获得的荣誉,不予奖励;对企业以前年度已获得但未申报过奖励的各类荣誉,除另有规定外,在复审通过时可按新获荣誉同等享受政策。

4.本《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意见》所涉的奖补资金和审计评估等费用从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拨付。

5.企业或个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应急、市监、税务、环保等部门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意见》。

6.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收回补助资金相关责任人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本《意见》自2022121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原《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064号)文件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已经享受原政策未到期的,可继续执行至有效期止。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