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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山县实验小学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5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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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2022109常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常山县实验小学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截至20221111日止,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份。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征求意见情况

1.要求明确同单元同侧不同面积认定问题

2.要求提高选择货币补偿的购房补助比例

3.要求提高房票奖励标准及房票使用年限

4.要求提高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票安置的安置期限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说明如下:

1.对要求明确同单元同侧不同面积认定问题的说明

被征收人若对房屋证载登记面积有异议的,需同单元、同侧的所有业主共同提出申请,且作出承诺若实测面积少于证载面积的,按实测面积作为最终确认面积;若实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由确权组按程序对合法部分的面积予以确权。

2.要求提高选择货币补偿的购房补助比例的说明。

    此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增加了房票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且在6个月内购买符合条件的房源、且购房总额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它费用,下同)15%的房票奖励,同时还可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5%的购房补助。对比原先购房补助最高10%的货币奖励政策,该奖励标准已经有了大幅提高。

3.要求提高房票奖励标准及房票使用年限的说明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从房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含)用房票购买符合条件的房源的,最多可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15%的房票奖励。

房票安置具体奖励标准及使用方法参照《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22〕55号)执行。

4.对要求提高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票安置的安置期限的说明。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其它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参照《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常政办发〔2022〕59号)执行。

三、实施方案修改情况

经研究决定,此次对《常山县实验小学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不做修改。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