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14-488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发〔2014〕9号 公开日期: 2014-01-26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引号:

    02165835-001/2014-4886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发〔2014〕9号

  • 公开日期:

    2014-01-26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

关于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06 11:3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49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工业企业健康发展,切实有效地解决工业用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全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工业用地批而未供问题

(一)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每年要做好工业用地定期或不定期核实工作,对本辖区内工业用地进行逐宗清理。

(二)对征转用已批的土地,要抓紧做好土地房屋征迁等政策处理工作,确保权属明确,四至清楚无纠纷,同时做好“三通一平”等配套建设,确保净地出让。

(三)对具备供地条件予以出让的土地,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要做到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土地,确保落地项目按期开工。各管理机构、单位要督促受让方严格依法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

对擅自改变修建性详细规划而实施建设的企业,不再受理验收申请。

二、强化措施,切实解决工业用地供而未用问题

(一)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督促企业退出已供未用土地、闲置土地。

(二)企业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严格执行,并由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责令土地使用权人书面承诺在延期内完成履约;未动工开发满二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涉及土地闲置的企业,须按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涉及无偿收回的,应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公告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

三、优化政策,切实解决工业用地用而不全问题

(一)允许企业在建设期内(含延长期)分割利用、盘活闲置低效土地。

(二)工业企业用地容积率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低效土地),且需继续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作出书面履约承诺,同时放弃一切追溯权,由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延长一年的建设期限。

延长期内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且宗地面积15亩以上可以分割的,其分割部分达到容积率约定的可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其余部分土地,企业可申请退出或自主招商。

(三)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土地的综合效能、公共利益等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可以对闲置(未达二年)、低效土地予以收购。

收购土地按原实际支付出让价款,扣除所有的优惠价款及已使用年限价款,涉及闲置费的也应予以扣除。

(四)收购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在建工程,按经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并经确定的价款且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

(五)被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所拖欠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应予缴纳和追缴。原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处理、自行承担。政府保留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清偿涉及土地使用权债务的权利。

四、创新办法,促进我县工业企业健康发展

(一)对涉及被收回、收购土地的企业,县政府按其收回、收购款额补助其两年的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息。本项政策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鼓励企业自主招商。闲置低效土地的企业通过招商盘活土地的,应退回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部分。企业新上项目须通过县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的审核。同时,重新设定两年以内的项目建设期限,由企业书面承诺按时完成履约。属于“一事一议”企业本项政策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闲置低效土地的企业既不招商又不实施建设的,土地使用证到期后一律不予延期。

(三)为便利企业融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出让宗地面积15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发证。用地面积50 亩以上的可分三宗。

宗地分割应征得县规划中心、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的同意。

(四)对因选址变化、规划调整等造成“指标闲置”的,应釆取措施予以盘活。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由县政府办牵头,成立由发改、经信(项目预审办、项目验收办)、国土、财政、地税、住建、规划、金融办和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等组成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要强化服务、注重效益,共同做好我县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县经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预审,严格把关项目准入;牵头组织项目履约验收,把好项目验收关。

(二)县住建、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开工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办公生活用地等规划指标,严把规划验收关。

(三)县财政、地税部门负责土地使用税征缴核实工作。

(四)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用地面积、土地出让金缴纳和使用年限,做好土地收回工作。

(五)园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企业作出书面承诺,限期开、竣工,限期生产,严格履约管理,做好土地及其建筑物等收购、收回、管理工作。

(六)县金融办要配合相关部门、企业做好与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六、本意见中的闲置土地(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低效利用土地(不属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状况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的建设用地。

七、对2014年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落地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入园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八、本意见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政策。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4126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