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13-482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发〔2013〕9号 公开日期: 2013-01-31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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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01/2013-4826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发〔2013〕9号

  • 公开日期:

    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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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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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06 11:1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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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39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县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衢政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构建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全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一)加快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城乡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要加大力度,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到2016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二)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积极整合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社区医疗服务站、民间社团、中介机构等服务资源,拓展提升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五大服务:一是生活照料,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代缴代购、上门探视、配送餐饮等一般生活照料服务;二是医疗保健,主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上门为老年人量血压、测血糖及诊断治疗,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等健康教育服务;三是家政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卫生打扫、家电维修、管道疏通、电源照明、修门换锁等服务;四是精神慰藉,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陪聊读报、陪诊外出等服务;五是法律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服务。

(三)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逐步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老人机“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扩大上门服务的内容与范围。政府部门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志愿者(义工)为老人开展各项服务。

三、积极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一)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一类机构(护理型):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高龄、困难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二类机构(助养型):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三类机构(居养型):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建设,重点支持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在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力争到2016年全县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40%以上。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建有敬老院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推进敬老院的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敬老院管理,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敬老院的事业法人登记工作要全面完成。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其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四、注重提高养老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设施建设。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护理院;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护理院),可向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二)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能力。继续实施“福彩助我行”活动,免费为社会困难老人和护理机构的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各类康复辅助器具。以省康复中心的康复示范为指导,加大经费投入,增加康复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水平。

五、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的,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建立一支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卫生部门配合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队伍。对全县要求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

(三)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均应参保,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参保费用,县财政给予50%的补助。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要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和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

(五)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明确养老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开展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动态评估机制,促进公共养老服务资源更加公平合理。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探索养老服务新机制。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新机制,鼓励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按照到2016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将年度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纳入本县的年度用地计划,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土地登记用途情况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县民政、规划等部门要抓紧启动编制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到2016年每个城市社区都要有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

新建小区所在社区没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房的,必须按标准规划配套建设。规划、住建部门在制订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条件时,要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规模、用途和产权,在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时,邀请民政部门参与。国土部门要以养老服务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安排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方案和合同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小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开发单位按属地原则无偿将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移交住建部门管理,并统一移交给社区使用,同时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

没有或未达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标准的老社区,要通过整合购买、租赁、腾退、置换等措施按标准配套落实相应服务用房,原撤并社区的办公用房,要优先保障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办理有关手续。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就近就便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

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在重点服务农村低保老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基础上,扩大服务范围,为辖区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文体健身等各方面服务。

(三)加大资金支持。县财政设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1.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县财政对本县范围内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并取得《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除省补助资金外,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在3年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除省补资金外,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5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对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补助标准,其中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在3年及以上的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00元的补助,连续补助3年。

2.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行的扶持。县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对城乡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经县民政和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除省补助资金以外,县财政予以配套。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开户费、安装工料费等),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执行。

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县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乡镇(街道)要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城乡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配备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切实增强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功能,分级承担组织指导、服务培训、服务补贴审批发放、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职责。

(二)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水平,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大力倡导义工服务,积极推广“银龄互助、邻里互助”等行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养老服务行列。

(三)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县财政要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专项经费,县民政部门和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训,对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经培训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任务,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幸福,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列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为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做好整体谋划、管理指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3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