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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山县江滨和西门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6 16:5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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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江滨和西门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通过,根据《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方案》公布方式。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及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若公众对《方案》有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至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或以邮寄方式邮寄至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四、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大桥北路137号;县征迁事务中心联系人:吴镇;联系电话:5665290;天马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曾冬冬;联系电话:5890597。

特此公告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常山县江滨和西门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常山县西门和江滨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与目的

为实施城乡规划,解决常山县西门和江滨片区基础设施不全、交通落后的民生状况,促进西门和江滨片区逐步达到功能齐全、综合服务完善的标准,拟对我县西门和江滨片区进行旧城改造建设。

二、房屋征收范围

常山县江滨和西门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1.江滨片区:东至江滨路,南至湖畔嘉苑,西至白马路,北至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西门片区:东至曙光路和白龙路,南至花山(天子置业除外),西至西峰寺,北至展衣山公园。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评估内容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

2.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室内需要评估的装饰装修价值;

3.附属物、建(构)筑物的价值;

4.征收补偿过程中其他需要评估的项目。

(二)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结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后,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衢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征收人用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常山县西门地块约4万平方米;位于常山县江滨地块约2万平方米;位于高山底地块约1万平方米;位于常山县罗汉山地块约1.5万平方米;位于阳光名都北侧地块约1.5万平方米。(由于西门和江滨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同步进行,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户与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户同步实施,因而对安置房源不区分国有或集体)。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六、产权调换规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合计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含)的,只能选择70㎡及以下户型(具体以房屋交付实测面积为准,下同)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50㎡小于60㎡(含)的,只能选择80㎡及以下户型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小于70㎡(含)的,只能选择90㎡及以下户型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70㎡的可上浮15%,并在可选户型中按就近就高(就高面积不得超过10㎡)的原则予以扩面。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每户最多只能在可调换面积内选择1套安置用房。

被征收人全部选择征收人指定的城区安置房源(阳光名都北侧地块安置期房、高山底安置期房的)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含)的,可选择90㎡及以下户型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小于70㎡(含)的,可选择100㎡及以下户型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70㎡小于90㎡(含)的,可选择120㎡及以下户型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90㎡,可选择扩面面积不超过50㎡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对选择安置用房设置电梯的,电梯井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安置房总价,电梯井分摊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安置用房电梯井分摊面积,最终以安置用房确权面积为准。

七、产权调换选房顺序

产权调换选房顺序按照谁先签约谁先选房的原则实施,具体选房规则另行制定。

八、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凭证或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5%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或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但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10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凭证、持续经营1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际经营11年以上未达15年的房屋,在按原证载用途房屋评估价格补偿基础上,再按用于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原房屋用途评估价格30%的货币补偿;15年以上未达20年的给予40%的货币补偿;20年以上的给予50%的货币补偿。(“实际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楼梯、过道、仓储、办公间、起居间、卫生间等非用于经营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积。)

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停产停业或者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每户搬迁费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计算后补偿标准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者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它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搬迁费支付次数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2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支付1次。

2.临时安置费计算时间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新建高层建筑,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最新标准支付。

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到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止。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起,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十、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符合房屋征收补助规定的特殊对象,依照《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常政办发〔2020〕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征收总层数只有一层(依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或认定书认定为依据,下同)的住宅房屋,按其合法建筑面积上浮50%支付征收补偿;征收总层数只有二层的住宅房屋,按其合法建筑面积上浮20%支付征收补偿;征收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住宅房屋,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征收补偿。

十二、征收奖励

(一)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总额(不含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它费用)20%的货币奖励。

(二)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按户给予30000元的奖励。在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不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不予奖励。

(三)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不同签约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内签约的,给予每户60000元奖励;第二阶段内签约的,给予每户40000元奖励;第三阶段内签约的,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截止通告规定的期限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四)按期腾空奖励

1.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以验收可拆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搬迁腾空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之日分段计算: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截止通告规定的期限未腾空的不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2.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腾空的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分段计算:

(1)商业用房。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截止通告规定的期限未腾空的,不予奖励。

(2)非商业用房。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8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截止通告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未腾空的,不予奖励。

特别提示:各类奖励以按期腾空为前提,被征收房屋未完全按期腾空的各类奖励全部取消。

十三、户的认定

本方案所指补偿和奖励的“户”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称一证)或认定书为依据,一证或一书为一个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个户认定;一证或认定书认定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或一证中登记多处房屋的,或认定书认定有多处房屋的,或同一人有多本房屋所有权证对应只有一本土地使用权证的仍按一个户认定。

十四、购房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房的(以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为准,下同),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下同)的5%给予奖励;被征收人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房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总额的10%给予奖励。但购房总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总额的70%,购房总额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总额的70%的,按照购房总额视上述购房期限给予相应比例奖励。

十五、契税优惠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免缴与被征收房屋等价(不含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它费用)部分的契税。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等额(不含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它费用)部分可免缴契税。

十六、签约期限及搬迁腾空期限

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及搬迁腾空期限另行通告。

十七、其他事项

(一)符合房改或合作集资建房条件的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房改部门确定的标准补交相关费用后,凭房改部门相关凭证按100%产权给予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三)在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