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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9-22 17:3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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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结合我县实际需要,现将《常山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或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发将意见发送至: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58号209办公室

2.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联系人:胡 勋;联系电话:0570-5031290。

常山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方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背景

(二)指导思想

(三)编制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禁止使用区划定范围

四、禁止使用区管理规定

五、禁止使用区的监管与执法

五、附图

附图1 禁用区划定范围卫星影像图

附图2 禁用区划定范围行政区划示意图

附图3 禁用区划定范围全市辖区示意图

一、总则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常山县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众多,随着治气工作的深入推进,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力度不断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常山县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为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要求,常山县开展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工作,通过设置准入门槛限制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进入,以推动更清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从而促进常山县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提升。

(二)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造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典范,以有效地控制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有利于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为宗旨,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大气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科学制定常山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方案。

(三)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4.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公告〔2018〕34号)

5.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6. 《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9〕26号)

7. 《常山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5年)》

8. 《常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9. 《常山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10. 《常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11. 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二、适用范围

方案适用于所有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雪梨装备;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及其它所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区划定范围

禁止使用区划定范围包括由胜利路——曙光路——龙门路——法院街——定阳北路——红旗街——天马路——白马路——文峰东路——南溪路——内河路——定阳北路——白龙路——人民路以及大桥北路——朱富线——经五路——滨江北路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总面积1.65平方公里。涉及的乡镇街道包括紫港街道、天马街道。

四、禁止使用区管理规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凡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必须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领取环保标牌,并将环保标牌固定于显著位置。

(三)禁用区内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四)秋冬季期间,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五、禁止使用区的监管与执法

(一)禁用区实行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监管方式,各街道办事处实施属地管理。

(二)生态环境部门对县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统一监管,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测,对违反禁用区管理规定以及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禁用区内相关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严格执行从业、开工条件审查,并建立日常监管台帐。

(四)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禁用区日常巡查,发现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未经申报登记进入禁用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进行制止并报相关部门。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违规燃料禁用工作。可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等违法行为。

五、附图

附图1 禁用区划定范围卫星影像图

附图2 禁用区划定范围行政区划示意图

附图3 禁用区划定范围全市辖区示意图

起草说明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要求,对《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常山县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众多,随着治气工作的深入推进,其他大气污染源控制力度不断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影响日益凸显,已成为影响常山县城区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为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要求,常山县开展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工作,通过设置准入门槛限制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进入,以推动更清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从而促进常山县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提升。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要求,编制了《常山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方案》,广泛征求了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紫港街道、天马街道等2个街道办事处、城投公司等企业以及公众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审议,初步取得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通告》代拟稿。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和管理要求

(一)实施区域 :胜利街——曙光路—县政府西侧*—孔家坞弄——法院街——定阳北路——红旗街——天马路——白马路——文峰东路——南溪路——定阳北路——白龙路——人民路以及外港大道——文教路——经五路——秋水路——北滨江路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

(二)适用范围: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1、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

2、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未申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场作业。

3、禁用区内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燃料,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燃料。

4、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禁用区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需说明情况

目前,省内各地区市均已发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衢州市中心城区已经于2020年发布,划定的禁用区范围均为中心城区的核心区域,区域内禁止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及使用。市内各县(区、市)均已经在划定方案的编制中,我县禁止使用区划定思路与衢州市中心城区的划定基本一致。我县禁止使用区方案统筹考虑区域环境质量、大气环境受体敏感性、城市功能、污染源活动水平等因素,结合地方实际管理能力,社会可接受度等按先重点后一般,先中心后周边的原则制定。方案发布实施后将有利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有利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体系的完善、有利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绿色化水平的提升,有利于环境空间管理的落实。

反馈说明链接:http://www.zjcs.gov.cn/art/2021/10/22/art_1229153619_59025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