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8-667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18〕211号 | 成文日期: | 2018-12-27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18-66787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18〕211号
2018-12-27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18-0019
发布时间:2021-09-02 16:3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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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8-0019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8〕21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常山县河流及滩地所有权认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公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法规范认定河流、滩地权属,加快推进土地政策处理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定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遵循权属法定,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二、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5.《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浙土发〔1997〕95号)。
三、认定方法和程序
(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乡级及以上河段,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管理范围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均为国家所有。
(二)依据尊重历史,有利于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原则,前款规定范围内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村集体所有土地:
1.村集体经济组织能提供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2.依据常山县1991年土地详查实地调查成果,实地核对地类界线认定所有权界线;对1991年土地详查成果有异议的可以追溯到1986年国家测绘局测绘的地形图地类界线,确认权属界线;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提供其他有效历史权属证明资料的(如历史土地分户清册、图件、承包合同等)。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提供的权属证明资料真实性负责,乡镇(街道)对出具的初审意见负责;对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权属争议解决机制
为客观公正、依法高效做好权属认定工作,决定建立县级权属争议裁决机制,成立常山县河流滩地权属争议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相关权属证明资料的有效性审核确认;争议地块土地权属协调裁定;特殊争议地块土地征收(收回)补偿政策的确定等工作;依法依规下达土地所有权裁定意见书。
五、土地开发后土地征收(收回)的政策
凡涉及政府投资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征收(收回)按土地开发前权属和地类认定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由常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