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1-686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1〕48号 | 成文日期: | 2021-08-24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1-68680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1〕48号
2021-08-24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21-0004
发布时间:2021-08-27 11:3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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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21-000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1〕4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农民集聚工程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常委〔2019〕21号)既定的目标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农民集聚工程,根据群众需求、房地市场变化等实际,经研究,现将调整优化农民集聚工程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安置顺序
按一类对象、二类对象、三类对象、四类对象的先后顺序分批次安置。若同一类集聚对象条件相同的,以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一)一类对象。是指因实施下山脱贫、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等历史项目未落实安置,以及避让地质灾害搬迁需安置的对象(下同)。由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资规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审核确定。
(二)二类对象。是指因实施G60、320、351、杭淳常公路、48省道、何辉公路、沿江公路等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且已经纳入农民集聚工程安置的对象(下同)。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负责,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审核确定。
(三)三类对象。是指腾退的宅基地可以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农民集聚自愿申报对象(下同)。由县集聚办会同县资规局审核确定。
(四)四类对象。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对象之外、符合我县农民集聚工程相关政策的自愿申报对象(下同),由县集聚办牵头负责审核确定。
二、实行有保有控,科学调度安置方式
结合现阶段“一城三镇”房源等实际,为尽量满足群众集聚愿望,因时因地制宜,科学调度促进有序安置。
(一)安置房安置,实行总量控制
1.明确安置房安置适用对象。城区安置房,优先安置一、二、三类对象;集镇安置房,可以用于上述一、二、三、四类对象安置。
2.明确安置房安置价格标准。安置房的成本价、市场评估价以及层次差系数,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根据市场定价规则实行“一房一价”,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确定后,以购房安置前政府动态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商品房安置,全面放宽条件
1.全面放开“集聚券”适用对象。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常委〔2019〕21号)规定的“宅基地符合农村土地整治立项条件,可复垦为耕地的”和“因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需拆迁安置的”两种商品房安置对象,放宽到符合我县农民集聚工程相关政策的全部对象。若用于安置的商品房房源数量不足的,通过公开摇号产生安置对象。
2.明确规定“集聚券”有效期限。“集聚券”有效期限为:自集聚对象收到《选房通知》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变更有效期限,则须按权限报批。
三、注重政策衔接,明确相关要求
(一)2021年1月1日(含)之后,新实施的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被征收对象,经县政府同意纳入农民集聚工程安置的,在自愿放弃领取被征收宅基地土地补偿款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享受“集聚券”安置的相关政策。
(二)集聚对象的临时安置费补助统一调整为: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选择期房安置的,一次性补助12个月。
(三)已经享受房改政策、房屋征收货币安置、公寓安置等政策的申请对象,一律不得享受农民集聚工程的相关安置政策。
(四)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21年9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