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1-675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6-30
发布单位: 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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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1-67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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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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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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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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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吴某不服县林业水利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1-06-30 10:1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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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住所地:常山县文峰东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胡乾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因案件较为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违法;二、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省级以上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费,护林管理费,公共管护费专款专用管理法定职责,维护申请人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因被申请人在某村集体保留不足5亩公益林,而每年拨付给803.6亩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共计20余万元和申请人实际在管理经营,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20余亩得不到补助。申请人称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但被申请人不但拒不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而且拒不依法维护申请人依法登记使用林木、林地享受补助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常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所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1、2020年4月8日,申请人徐某、吴某向被申请人来信《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反映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别村干部,冒领、贪污、挪用国家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费近20左右万元,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对生态公益林补助金的使用管理和监察,请求被申请人查处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别村干部。4月16日,被申请人派工作人员徐某某、胡某某到常山县紫港街道办事处乡财所调查拨付给某村集体的历年公益林资金账册。调查结果为,自2004年至2018年,紫港街道办事处共拨付给某村集体部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共188420.55 元,与被申请人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拨付金额一致,村集体部分补偿资金支出结余在紫港街道财政所有据可查。

2、2018 年被申请人接到群众反映紫港街道某村在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方面存在涉嫌违规情况,发函至紫港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发现某村并未按照《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资金分配,被申请人立即下达《公益林资金发放整改通知书》要求紫港街道办事处督促某村委会尽快按规定制定公益林补偿资金到户分配方案。并多次到紫港街道村委会调查协商,要求某村委按1983年的山林权证重新核对村集体与农户公益林面积,并建议某村委与申请人徐某协商重新丈量勘界申请人徐某山林四至,以申请人徐某勘界无误后的山林面积对比公益林图班按实际享受公益林面积进行补助,但村两委会一直到2019年11月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被申请人已停发某村2019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待某村制定出合理合规的分配方案后再行发放。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公益林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

3、根据《浙江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和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分配、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及第十三条规定: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申请人来信提交的《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别村干部冒领、贪污、挪用生态公益林资金的情况,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职能。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别村干部冒领、贪污、挪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线索,请携带相关资料和证据到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将全力配合。

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为常山县紫港街道某村村民,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请求查处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别村干部冒领、贪污、挪用用于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专项基金,造成国有资金和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违法行为,以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挂号信于2020年4月8日由常山县城南邮政所收件,于2020年4月9日由他人代收。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被申请人2018年8月6日向常山县紫港街道办事处发《关于调查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函》。2018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向常山县紫港街道办事处发《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整改通知书》,要求督促某村委会最多保留95亩林地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其他的尽快按规定制定公益林补偿资金到户分配方案,并实现县财政直拨农户个人账户的程序,并于2018年9月15日前上交经过公示的到户分配方案清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关于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关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关于调查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函》(常林函[2018]12号)、《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整改通知书》(常林改通字[2018]005号)、国内挂号信函(编号:XA63167045233)、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第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和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分配、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第十三条规定,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即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要求某村进行公益林资金整改工作,暂停发放某村2019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并督促紫港街道、某村委按规定将除村集体实际保留公益林面积以外的补偿资金落实分配给农户。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可见,申请人要求查处某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别村干部冒领、贪污、挪用生态公益林资金的情况,并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职能。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