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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4-08 09:3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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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我局代县政府草拟了《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48日至419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19日前通过信函、邮寄、邮箱等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570-5663280;

    邮寄地址:常山县大桥北路21号,常山县交通局317办公室;

    邮    箱:836862573@qq.com  



      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

坚持建设、养护与管理并重的原则,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农村公路沿线范围内因提升改造、节点打造等工作新建的附属设施,其养护工作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条  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养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  农村公路执法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

(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奖惩有力的管理制度,深化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三)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制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

(四)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五)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使用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六)结合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网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七)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提升一体化发展水平。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公路规划,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县道公路养护、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路政巡查的具体工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的路政巡查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工作;

(三)将农村公路纳入路网统一管理范畴,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机制,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四)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五)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査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建设及养护质量等情况;

(六)提供建设、养护管理技术指导,指导并监督乡、村两级做好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建设、养护和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工作。组织实施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道、村道公路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七)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路况及桥隧技术状况评定。

(八)定期发布全县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乡道、村道公路管理机构,筹措和管理乡道、村道公路建设、养护资金,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建设、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其所属公路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及养护;

(三)协助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县道养护大中修、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四)做好乡道、村道受灾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确保本辖区内公路畅通;

(五)协助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乡道、村道路况及桥隧技术状况评定,并根据县交通主管部门的计划安排实施。

(七)积极开展文明公路、美丽通道等创建工作;

(八)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九)履行好乡级路长工作职责,落实县级路长交办的任务,督促、检查、指导村级路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建设、养护与管理资金;

(二)强化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三)配合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四)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低收入户提供就业机会;

(六)履行好村级路长工作职责,落实乡级路长交办的任务,开展常态化巡查,确保管辖路段安全畅通、干净整洁、美观有序等。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专项资金及大中修配套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县林业水利部门做好公路绿化种护管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管理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土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纪检监察、审计、农业农村、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路网调整

 

第十二条  本县内所有的农村公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一)经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县道,交工验收后直接纳入路网数据库;

(二)列入年度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乡道、村道交竣工验收后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根据规定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三)乡村振兴建设、区域开发等原因,道路性质发生改变,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四)穿集镇的县道路段,经县政府核准,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集镇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网数据统计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报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四级公路,其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鼓励在路基外侧设置骑行道、游步道等设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服务区(站)、执法管理用房及设施、路网运行监控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生产与应急保障基地、港湾式客运停靠站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乡道、村道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8月份上报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建设资金除县财政预算安排和县交通主管部门上级补助以外的其余出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措到位。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原则上县道一般采用不低于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不低于10米的二级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乡道一般采用不低于3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不低于7.5米的三级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未通双车道的建制村,一般采用不低于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的四级双车道公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设计变更、交(竣)工验收、财务审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代理、施工、监理、检测、审计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参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及时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并同中标文件一起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完成审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制度。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下,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列入养护计划。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县道的养护作业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养护企业担任。乡道、村道的养护作业单位除招标外也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公路沿线村民、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汛期、台风、冰雪等恶劣天气下应加强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情况及时处理或上报。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需要,设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补助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县财政公共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最低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7500元、村道年公里4500元。其中省级补助县道年公里4500元、乡道年公里2500元、村道年公里2000元。

最低标准限额内由县财政承担除上级补助以外的其余支出。超出最低标准限额部分日常养护的资金缺口,县道部分由县财政承担、乡村道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将农村公路保险纳入政府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农村公路资金专账,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专项资金考评办法,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及交通执法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执法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则

 

第四十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是指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日常保洁及小修保养。

第四十  本办法由常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21年  日起施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6月发布的《常山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2118)、于2017年12月发布的《常山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197)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6月发布的《常山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2]118号)、于2017年12月发布的《常山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197号)已不适用,急需最新的政策规范农村公路管理行为,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公路通行质量,保障公路建设成果,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农村公路是服务“三农”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目前,随着国家、省、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我县原有农村公路建养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开展各项工作只能依靠查阅各类上级最新文件实施,切实管好、护好“四好农村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来进行规范。为此有必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的要求来详尽制定我县的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建养管理工作,为全面提升我县农村公路建养管理质量提供政策依据。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确定农村公路路网调整制度、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以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制度。

五、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2020年12月,县交通局成立《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开始起草,政策制定过程中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为基础,参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 5190-2019》,结合我县实际,完成文件起草。《办法》初稿形成前期,向省公运中心、省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农村公路管理科、县财政部门及各乡镇政府等进行意见征求,并组织开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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