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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山县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调整内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3-05 09:2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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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常山县公安局代常山县人民政府(县府办)起草的《关于调整<常山县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3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常山县紫港街道紫港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联系人:华美,联系电话:5660099,13906702244  电子邮箱:13906702244@139.com。

                           

常山县公安局

2021年3月5日

 

 

 

 

 

 

 

 

 

 

附件1:

关于《常山县户口迁移登记规定》(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常山县公安局

(2021年2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精神,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2月制定出台了《常山县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常政办发〔2017〕2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推进农业人口转移城镇,提高我县城镇化水平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不断推进,一批关于人口管理的法律及相关政策公布实施,户口登记管理实践同样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需要。2019年7月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省政府办公厅于10月21日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对补齐户改工作短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照中央要求和省级户籍制度改革精神,我县《暂行规定》中的落户政策仍存在区分本地人和外地人不同条件的问题,导致外来人员落户我县意愿不强,难以适应我县加速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和新型城市化建设要求。因此,对《暂行规定》涉及内外有别的落户政策进行修改已刻不容缓。

二是适用省级户口政策的需要。2020年2月28日由省公安厅印发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以下简称《省户规》)已于5月1日在全省正式实施。由于《省户规》是我省户口管理工作现行法律及政策的集中展现,对比原《省户规》已有较大变化,而我县《暂行规定》因参照原《省户规》制定,其中部分条款同样与《省户规》产生冲突,给基层窗口业务办理带来困扰。因此,将《暂行规定》中与《省户规》不统一的条款进行修改已非常必要。

三是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需要。对照省人大2018年立法技术规范中“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宜采取条款结构制发”的具体要求,《暂行规定》所采用的条款结构已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因此,将《暂行规定》的文件结构修改为段落形式,将其与立法文件相互区分尤为重要。

综合上述情况,县公安局立即启动《暂行规定》修订工作,总结《暂行规定》施行三年来的经验得失,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最终形成了《常山县户口迁移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主要内容

此次《规定》修改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放宽省外人员落户条件。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大力推进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取消人员来源地不同的落户条件差异,将《暂行规定》中涉及外省户籍人员落户时需满足“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条件予以取消。

二是放宽亲属投靠落户范围。为体现落户政策的民生关怀,进一步将城镇地区内的投靠范围扩大到四代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允许在直系亲属所有的房屋产权内落户,将《暂行规定》中涉及此内容的原条款删除后,直接适用《省户规》第五十四条规定。

三是放宽人才落户范围。为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市创业生活,将人才范围从原高层次人才放宽至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将专业技术人才范围放宽至具备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是调整稳定住所条件范围。为落实租赁住房落户政策,规范政府租赁用房使用,根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政策要求,将廉租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取消《暂行规定》中对“廉租房”一词的使用。

五是修改户口登记中的城镇定义。为实现与全省的户口迁移政策统一,根据《省户规》就城镇地区的定义,将《暂行规定》中原“城镇”的定义内容进行调整。

四、起草过程

为使《规定》起草规范严谨,我们前期通过召开座谈会讨论、发征求意见通知等形式,多次征求户改办成员单位意见,听取市民代表和网上热心群众的建议,主动向市公安局汇报,并邀请户籍业务专家进行指导。在征求意见讨论修改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普遍认为《规定》符合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发展现状与需求,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对各部门、群众提出一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我们一并在《规定》条文中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对《常山县户口迁移登记规定》(送审稿)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向社会公布实施。

 

 

 

 

 

 

 

 

 

 

 

《常山县户口迁移登记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的通知》(衢政办发〔2020〕2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

二、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

(二)取得由政府提供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

(三)租赁出租房屋(指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的人员。

按第(三)项租赁出租房屋申请落户的,应在落户地城镇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

(二)被本县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员。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一)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

(二)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五、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以在当地城镇申请落户。

六、符合上述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规定申请落户的,迁移人员应当在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友户内落户,或者在就业单位、社区集体户内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成年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同迁移落户。

七、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社区集体户。

八、本人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县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其中,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九、大中专院校新生和毕业生、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正人员、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迁移落户,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十、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十一、办理户口迁移事项,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本市任一公安户籍窗口或通过网上办事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无需另行提交。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应当予以受理。且不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事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次要材料有欠缺的,可以先予受理,申报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或主要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十二、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教育、人力社保、住建等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管理、学历认定(包括留学归国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界定、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人才认定等相关工作。

十三、本规定所称城镇,是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十四、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户口迁移登记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