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1-653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1〕17号 公开日期: 2021-03-02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引号:

    02165835-001/2021-653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1〕17号

  • 公开日期:

    2021-03-02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CSD01-2021-0001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2 09:0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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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便于我县农民集聚工程的实际操作,有序推进农民集聚安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常政办发〔2019〕154号,以下统一简称为《集聚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农村房屋的继承、析产和赠与

1.《集聚办法》中农村宅基地的“户”,因农村村民户内家庭成员的存在而存在,因农村村民户内家庭成员的全部消亡而自然消亡。原农村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已经全部消亡的,被继承的房屋的建筑占地,可以计入房屋继承人申请农民集聚的退宅面积,并按照《集聚办法》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有合法“一户多宅”的,不能仅以其中的“一宅”建筑占地作为退宅面积申请农民集聚,也不能和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

3.农村村民有合法“一户多宅”的,其名下同一宗土地上的房屋只能析产给符合常山县农村建房审批要求的一个子女,该子女可以用析产所得的农村房屋的建筑占地作为退宅面积申请农民集聚。

4.农村村民有合法“一户多宅”的,可以将其中的“一宅”赠与给户籍不在父母户内但符合常山县农村建房审批要求的一个子女,该子女可以用父母赠与的农村房屋的建筑占地作为退宅面积申请农民集聚。

5.农村村民户内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违法建筑得到依法处置后再申请农民集聚。

二、关于农民集聚的“户”和安置人口的认定

6.除常委〔2019〕21号和《集聚办法》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农村大龄未婚女、未婚先育妇女等不符合常山县农村建房审批要求的农村村民,既不能单独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也不能与不符合常山县农村建房审批要求的父母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

7.农村村民已经出嫁(或到他处入赘)或在2020年1月5日前已经将户口迁出至本村外的子女(含独生子女),不能确定为农村村民的户内安置人口。

8.现役军人、年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可以单独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若其父母在本村没有其他儿子的,父母可以与上述人员(现役军官除外)共同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若其父母在本村还有其他子女(已经出嫁的女儿除外)的,父母应随户籍在本村的其他子女(已经出嫁的女儿除外)共同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

9.把男方户籍是否已经迁入女方家中且随女方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作为《集聚办法》认定男方是否入赘到女方家的依据。若男方户籍因非农等特殊原因无法迁入女方家中的,是否属于入赘情形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照农村建房审批要求进行确定。

10.农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其中一个儿子在2020年1月5日前已经死亡,若在该儿子死亡前,农村村民已经按照常山县农村建房审批要求与该儿子分为同一户,并有独立产权的农村房屋的,农村村民可以用该农村房屋的建筑占地作为退宅面积单独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否则,农村村民既不能与已经死亡的儿子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也不能单独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

11.本县户籍的农村村民,父母离婚(丧偶)后再婚,随同继父母共同生活且年满22周岁后,符合农村建房审批要求或独生子女条件(已经出嫁或到他处入赘的除外)的,可单独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未随同继父母共同生活但已经年满18周岁的,可以作为户主并与现在共同生活的户内家庭成员共同作一户申请农民集聚。

12.户籍在本村的农村村民,户内有户籍应迁入未迁入且在他处无任何农村房屋产权的配偶及其子女,应当将其配偶及子女的户籍迁入并确定为其户内的安置人口,拒不迁入的,不能申请农民集聚。若因其配偶及子女的户籍为非农等原因无法迁入的,参照农村建房审批要求进行认定。

13.除常委〔2019〕21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原户籍在本村,但在2020年1月5日前已经将户籍迁至常山县外的人员,不可以确定为农民集聚的安置人口。已提出集聚申请,但在2020年1月5日及以后才将户籍迁至常山县外的人员,原则上可以确定为农民集聚的安置人口并按原家庭户进行安置人口统计。

14.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编外人员,户籍在本村且未享受实物分房、货币分房等政策的,可以确定为其户内的安置人口。

三、关于农村房屋和建筑占地权属、退宅面积的认定

15.农村村民用以申请农民集聚的退宅面积,以农村村民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的建筑占地面积为准。若无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面积为准。

16.农村村民在取得建房批复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原建房批复批准的建筑占地不能作为申请农民集聚的退宅面积。

17.农村村民通过公开出售取得土地并建房,房屋和建筑占地的权属性质,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认定。

18.农村村民经审批合法建设的二位一体房屋,用途和建筑占地的权属性质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自然和规划部门认定。

19.农村村民未享受现房安置、货币安置等政策,其户内位于农村土地整治等项目实施范围未拆除的合法房屋,建筑占地可以计入该农村村民申请农民集聚的退宅面积。

20.截至2020年1月5日,农村村民已经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村集体收回,不计入农村村民申请农民集聚的退宅面积。

21.农村村民的房屋拆除后,宅基地因被他人占用等原因无法无偿归还给村集体的,不计入农村村民申请农民集聚的退宅面积。

四、其他

22.原报名申请到赵家坪、芳村镇集聚点安置的应安置未安置的下山脱贫户,由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安置。

23.通过继承等途径合法取得农村房屋使用权且房屋建筑占地达到60平方米及以上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在2020年1月5日前已经将户内全体家庭成员全部迁出至县外的人员,自愿拆除该房屋并将宅基地无偿归还给村集体的,按照60平方米/户的标准进行集聚安置。

24.农村村民的合法房屋在申报农民集聚前已经拆除或坍塌的,具体拆除或坍塌时间以属地村集体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核实的拆除时间为准。

25.农村村民是否离婚满三年、年满18周岁、年满22周岁的界定时间为《集聚办法》的施行时间,即2020年1月5日止。

26.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或已经离异的农民集聚申请对象,应当主动提供当前婚姻状况资料。

27.因建设芙蓉水库而移民至球川镇红旗岗的农村村民,在申请农民集聚时,应以原移民安置时确定的安置面积(即5人及以上户的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为146平方米,3-4人户的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为96平方米,1-2人户的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为46平方米)为准,核定可保留的原安置房限额面积和可申请农民集聚的“户”及户内可安置人口数。

28.本补充规定中所指的“符合常山县农村建房审批要求”,包括符合常政发〔2018〕31号文件规定的建房条件和分户条件等。已经享受过现房安置、货币安置等政策,以及不能把其户内全部农村房屋拆除并将宅基地无偿归还给村集体的农村村民,不可以申报农民集聚。

29.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农民自愿集聚,并自《集聚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