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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3-17 08:59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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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局草拟了《关于做好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1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3月25日前通过信函、邮寄、钉钉等方式反馈我局,通期不反观为无见。

联系电话:0570-5018750,0570-,5021590;

邮寄地址:常山县白马路159号,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办公室;

   箱:83118464@qq.com  

                           


 


关于做好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衢州市《关于做好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及缴费补贴

合理确定城乡居保一次性筹资标准,其中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为19800元;缴费补贴为98350元,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在保持一次性筹资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年龄每增长1岁,适当降低缴费补贴,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城乡居保增设档次的缴费标准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确定,为每年6500元。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长1岁,一次性补缴增设档次金额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

被征地农民征地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享受补助;征地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享受补助。享受的缴费补助总额(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延缴期间的缴费补助)参照同类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缴费补贴标准,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缴费补助不超过13200元。缴费补助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发放,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补助按“不重复享受”原则补差确定。如有余额,不向个人支付。

三、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

在征地时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N(调节系数)×上上年度常山县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的标准进行筹集,其中调节系数“N”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为1.59。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可用于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的一次性筹资中的缴费补贴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等。

四、其他

为做好衔接,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含政府补贴部分)不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部分可退还本人,政府补贴部分可作为历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向本人支付。

以上各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和县税务局联合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其中所涉政策自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山县市财政局

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山县税务局

                                     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