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1-716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发〔2021〕55号 成文日期: 2021-12-27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引号:

    02165835-001/2021-716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发〔2021〕55号

  • 成文日期:

    2021-12-27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CSD00-2021-0005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9 15:1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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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山县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部分条款和条款结构进行修改,对《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常山县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的通知》《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的通知》《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遗留问题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的通知》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结构进行修改。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46号)

1.第七条“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在符合多个企业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的情况下,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修改为:“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除商务秘书企业外,在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的情况下,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2.第九条“在符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的情况下,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架空层、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园区工业用地临时改变土地使用用途,须经开发区管委会、辉埠镇政府审批同意,可以临时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参照经营性用途进行注册登记。”修改为:“申请人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参照经营性用途进行注册登记”。

3.第十一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违法建筑;(二)经鉴定的危房;(三)征收、拆迁的房屋;(四)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五)不符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的住宅小区内;(六)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七)其他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建筑物”修改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违法建筑;(二)危险房屋;(三)征收、拆迁的房屋;(四)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五)其他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建筑物。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应当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4.删除第十二条中“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工商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实行信用惩戒”和“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的规定。

5.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本细则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

6.条款结构修改为段落结构。

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山县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176号)

1.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使用应急周转金酌情垫付:(一)因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者出走或逃匿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二)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三)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情形。”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使用应急周转金酌情垫付:(一)因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者出走或逃匿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二)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四)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情形”。

2.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主体。一般由辖区乡镇(街道)、开发区或牵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牵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难以确定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申请主体。一般由牵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牵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难以确定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3.第六条第二款“审批程序。应急周转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对50万元及以下的使用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对50万元以上的使用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修改为:“审批程序。应急周转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对50万元及以下的使用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对50万元以上的使用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4.条款结构修改为段落结构。

三、《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认定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112号)

1.删除第八条“本办法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2.条款结构修改为段落结构。

四、《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22号)

1.附则第4点“本政策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本周期从2020年至2022年。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修改为“本意见施行期限为2020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删除附则第5点“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水利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组成的农业产业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五、《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常山县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45号)

1.附则第5点“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修改为“本《意见》自2020年5月14日起试行”。

2.删除附则第5点中“由县数字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的规定。

六、《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113号)

删除附则第一款“本补偿和奖励标准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七、《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114号)

删除附则第一款“本办法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八、《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遗留问题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147号)

文件第六点“公示时间为30日,届时将通过《今日常山》报纸、电视台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本意见认定为危旧房产权人的,可参与危旧房选房、车位选购。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处理。”修改为“公示时间为30日,届时将通过《今日常山》报纸、电视台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本意见认定为危旧房产权人的,可参与危旧房选房、车位选购。本意见于2020年12月6日起实施。”

九、《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21〕12号)

将第四点“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20年1月1日后组件报批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2021年4月20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后组件报批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164号)

条款结构修改为段落结构。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