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1-714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发〔2021〕54号 成文日期: 2021-12-22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引号:

    02165835-001/2021-714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发〔2021〕54号

  • 成文日期:

    2021-12-22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CSD00-2021-0004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2-27 11:3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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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及其它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胜利街—曙光路—县政府西侧*—孔家坞弄—法院街—定阳北路—红旗街—天马路—白马路—文峰东路—南溪路—定阳北路—白龙路—人民路以及外港大道—文教路—经五路—秋水路—北滨江路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

*指县政府西侧外围,由曙光路北端和孔家坞弄西端气象局门口直线边界。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三、管理要求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

(二)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未申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场作业。

(三)禁用区内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燃料,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燃料。

(四)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禁用区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