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1-698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1〕60号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1-69878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1〕60号
2021-10-27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21-0005
发布时间:2021-11-05 09:4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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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21〕6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 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继续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进消费各项政策举措,进一步释放消费市场潜力,努力推动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商贸企业新增入库
对月度新增进入统计“一套表”的商贸企业,在《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0〕64号)第二点政策扶持第1条内容,连续3年、每年3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年2万元的奖励。
二、推动制造业分离发展
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优化组织结构工贸分离、主辅分离,在本地注册成立批零企业进行专业化运营,并实现月度新增进入统计“一套表”,对其成立的批零企业以当年度完成销售额达到入库标准的4倍、10倍和20倍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新增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月度新增进入统计“一套表”的商贸企业,以当年度完成销售额(营业额)在扣除其上限入库标准额后作为奖励基数。批发业企业按照奖励基数的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按照奖励基数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以后年度按照超上年同期数作为奖励基数,参照上一年标准执行。
四、鼓励在库企业提质增量
对在库统计的商贸企业当年度实现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5%(含)以上且满足一定的销售额总量分档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在库统计的企业销售额(营业额)总量按照入库标准的5倍、10倍和20倍划分档次。(电商零售企业低于5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五、鼓励引导组织化经营
鼓励引导餐饮、住宿单位(含农家乐、民宿)按区域、经营活动联系情况组建企业法人或合作社等联合体,统一标准,统一结算,提高组织化程度和规模效益。申报入库成功后,当年度完成营业额总量按照入库标准的1倍、5倍和10倍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六、鼓励小规模企业和单位应统尽统
对纳入限下抽样统计的单位(包括年度内因统计要求变动等原因被正常替换的),当年度内按照统计要求做好台账、规范上报数据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限下抽样单位当年度上报销售额(营业额)累计增幅正增长且排名前3的零售、餐饮、批发和住宿单位(批发住宿合并计算),分别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其他事项
1.需要提供第三方审计材料的,相关审计费用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2.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未涉及的政策,但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企业要对上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数据失实的法律责任。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县内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对存在重大安全、重大环保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和存在偷税行为被查实的企业,取消企业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4.本政策自2021年11月27日起执行。按年度统计数据的奖励项目,自当年度1月1日起计算至12月31日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