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1-70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1〕63号 成文日期: 2021-11-15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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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01/2021-701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1〕63号

  • 成文日期:

    2021-11-15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CSD01-2021-0007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8 11:4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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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全面提升我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整合公共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福利范围,完善保障措施,不断提高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儿童生存发展需要,切实维护好儿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起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生存发展需求相匹配,与其他社会救助、福利制度相衔接,以生活保障、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儿童保护等为主要内容,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的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强化基本保障

(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本县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卫健局)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及低保家庭中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本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本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10%确定。(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残联)

3.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暂时性失依的儿童提供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4.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对象及标准实行按月动态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动态价格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1.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按本县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有关医疗康复项目按医保目录范围执行;将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卫健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

2.对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规定发放护理补贴。对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由康复机构按规定提供基本康复训练,并给予医疗康复训练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本县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贴标准执行,护理补贴、康复训练补贴可以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残联、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3.建立儿童早期筛查随报转介制度,推进儿童残疾筛查信息部门共享。进一步拓展“明天计划”,逐步将社会散居孤儿和贫困家庭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免费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适当给予补贴。对7-18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集中肢体矫治、养育康复服务(添翼计划),优先保障贫困家庭儿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

4.完善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亟须医疗救治的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实行首诊负责制,可先救治后结算。(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

1.全面落实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学费减免政策,切实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责任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

2.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建立健全残疾儿童教育评估制度,轻度残疾儿童实行随班就读,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实行到特殊教育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重度且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儿童实行送教上门。全面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倾斜。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责任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3.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流动儿童、无户籍儿童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四)落实住房、就业等优惠政策。

1.督促指导监护人帮助孤儿做好房屋产权维护。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产权维护和日常维修、保护工作。对无房产的孤儿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问题,符合条件的及时将他们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及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

2.孤儿成年后有劳动能力的,要鼓励并帮扶其就业创业,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政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儿童成年后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就业政策或推荐到福利企业就业。(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

三、完善服务体系

(一)健全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和保护体系。县级依托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本县儿童福利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落实乡镇(街道)儿童福利督导员,各村(社区)落实1-2名儿童主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综合性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做好孤儿、弃婴弃童和监护缺失的其他困境儿童的养育、临时安置工作,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和特殊教育工作。加快推进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逐步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在继续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基础上,积极为机构外儿童提供康复、精神抚慰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三)加强儿童关爱保护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乡镇(街道)儿童福利督导员、村(社)儿童主任选任制度,规范选任程序,把有较强思想政治素质、有爱心、有奉献精神,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管理协调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儿童关爱保护队伍中去。建立乡镇(街道)儿童福利督导员、村(社)儿童主任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对作出特殊贡献的督导员、儿童主任给予一定的奖励。切实保障乡镇(街道)儿童福利督导员、村(社)儿童主任的各项待遇,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解决其服务报酬。(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四)推进儿童服务信息化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加强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残联组织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流浪救助、学籍管理、打拐解救、报案记录、司法判决、出生缺陷、大病医疗、流动人口、残疾状况等涉及儿童的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残联)

四、加强儿童保护

(一)依法落实监护责任

1.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且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担任监护人或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2.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民政局)

3.对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仍不改正的家庭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其生父母或养父母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民政局)

4.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

5.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乡镇<街道>)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儿童养育、治疗、教育、康复等方面状况,做好儿童状况的定期排查。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乡镇(街道)要为儿童建立独立档案和联系卡,及时掌握重点对象情况,建立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对符合基本生活费发放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乡镇<街道>)

(三)强化保护措施。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儿童,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及时做好司法诉讼和监护权转移工作;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好教育、感化、矫治工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儿童身心安全和健康。(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县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畅通与县政府及民政、公安、教育、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妇联、残联等部门(组织)的联系,及时办理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各乡镇(街道)要把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作为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人、财、物配置,将各项福利保障措施切实落实到每个儿童。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相互协同、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我县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县民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做好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县发改局要重视和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县教育局要做好教育保障以及在校(园)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努力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指导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工作。县公安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县司法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各项儿童福利保障资金和工作保障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困境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县住建局要负责孤儿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大免费孕检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儿童重残、重病、罕见病发生率;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困境儿童的医疗费用。县医疗保障局要按政策规定落实困境儿童的各项医疗保障措施。

(三)发挥党群组织作用。县委组织部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县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提高康复服务能力。县慈善总会要做好困境儿童的慈善救助工作。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培育和扶持儿童关爱服务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障服务工作,引导专业性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更多专业化、个性化的关爱服务。加大对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以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的宣传,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建立健全涉及儿童的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常山县儿童福利保障实施细则》

附件:

常山县儿童福利保障实施细则

一、为保障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建立完善我县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凡户籍在本县的儿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享受福利保障待遇。

本细则中的“儿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本细则坚持遵循普惠与突出重点、政府保障与法定抚(扶)养相结合的原则。

四、县民政局是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县财政局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县发改、教育、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医疗保障、住建、卫生健康、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县民政局做好儿童福利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建立儿童福利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具体业务工作,监督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村(社区)指定1-2名工作人员担任儿童主任,传达贯彻落实儿童保障政策,协助调解相关儿童的家庭纠纷,做好儿童权益维护工作;协助儿童监护人提出儿童福利保障申请;负责儿童养育状况的督查和儿童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审查工作,定期将儿童养育情况和实际困难,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

五、凡户籍在本县的下列儿童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福利保障待遇: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弃婴以及在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其中:

1.重残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主要指导致父母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疾病。重病由医疗保障局根据当地大病、罕见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或由乡镇(街道)出具相关证明。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均指实际执行期限在 6个月以上的。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6.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8.流浪儿童。指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困境家庭和自身困境儿童。指低保、低边家庭中,父母双方无力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1.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另一方不能尽完全抚养义务的儿童;

2.父母离异且家庭生活困难不能尽完全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儿童;

3.父母有严重虐待行为的儿童;

4.重残儿童。指持有县残联颁发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儿童;

5.重病儿童。指患有常山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中规定的重大疾病和罕见病的儿童(含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儿童。

六、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其他儿童福利保障标准按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一)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采取寄养的寄养照料费由福利机构根据孤儿实际情况予以支付,两项合计不得低于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县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发放。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家庭中的困境儿童和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

(三)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本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10%确定。

七、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福利待遇,儿童享受的福利保障金及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八、申请儿童福利保障,应由儿童福利机构或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社区)儿童主任初审并填写《常山县儿童福利保障申请表》,乡镇(街道)及其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审核、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一)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提供县公安局出具的弃婴送养证明、福利机构开户银行及账号;

2.社会散居孤儿,提供父(母)亲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失踪的法律文书;

3.孤儿的户口簿、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院校出具的孤儿就学证明,孤儿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提供由相关部门分别出具父母双方现实情况证明,困境儿童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院校出具的困境儿童就学证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社保卡复印件。流浪儿童,提供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出具的无主流浪儿童证明。

(三)困境家庭儿童和自身困境儿童。

困境家庭儿童和自身困境儿童应提供儿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儿童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外,还须根据儿童父母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

县残联颁发的残疾证复印件,医疗保障局出具的重大疾病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县司法局出具的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证明,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儿童主任起草的经村(社区)书记签名的儿童受父母严重虐待的事实证明等。

(四)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儿童应提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儿童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九、儿童福利保障金及各类补贴,从县民政局批准后次月起享受,按月拨入儿童本人社保卡账户。

十、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村(社区)儿童主任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的福利保障对象及家庭情况进行一次督导,及时申报调整福利保障对象。乡镇(街道)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及时申报调整福利保障对象。县民政局严格复核,加强指导。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儿童福利保障金及各类补贴。

(一)孤儿。

1.死亡的;

2.依法被收养的;

3.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4.满18周岁,已不在全日制院校就学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再享受儿童福利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自身困境儿童

1.死亡的;

2.满18周岁已不在全日制院校就学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再享受儿童福利保障;

3.流浪儿童离开救助管理站的;

4.父母或自己病愈的;

5.父母服刑释放、解除强制戒毒的;

6.抚养儿童的父亲或母亲重组家庭后生活不再困难的;

7.不再属于一、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

8.恢复监护人资格或解除驱逐(遣送)出境的;

9.家庭生活不属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

十二、儿童福利保障金发放的管理机构、申报程序、儿童福利保障金使用情况和儿童监护人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儿童福利保障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从事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 则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常山县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6〕238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