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0-611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0〕114号 公开日期: 2020-08-21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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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01/2020-6115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0〕114号

  • 公开日期:

    2020-08-21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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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SD01-2020-0008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1 15:5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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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11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1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

 

为规范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特殊群体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山县人民政府第 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补助

房屋征收补助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重病、残疾、贫困以及高龄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具体类别和标准详见附表1)。补助发放以户为单位。

(一)补助对象应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每户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5年内在他处因征收已享受过补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二)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应填写《被征收人补助申请表》(详见附表2),并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属地社区(行政村)、街道、乡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署意见,报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发放补助。

三、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年8月19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8日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2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颁布前已批准实施的征迁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

1.《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类别和标准》

2.《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申请表》

 

 

 

 

附表1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类别和标准

单位:万元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

备    注

危重病

5

包括:癌症、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残疾

1级

5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人证

2级

4

3级

3

4级

2

贫困

三无、五保户

(除集中供养)

3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明

低保家庭

特困职工

须提供县总工会有效证明

高龄

100(含)周岁

以上的老年人

2


90~99(含)

周岁的老年人

1.5


80~89(含)

周岁的老年人

1


 

 

 

附表2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申请表

征收项目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地 址


联系方式


申请补助理由


补助内容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







合计


项目属地社区

(村)意见


项目属地街道

(乡 镇)意见


房屋征收实施

单位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

意 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