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0-611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0〕113号 公开日期: 2020-08-21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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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01/2020-6115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0〕113号

  • 公开日期:

    2020-08-21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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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SD01-2020-0007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1 15:49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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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113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

奖励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已经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1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

 

为规范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鼓励被征收人的积极性,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每户搬迁费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计算。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计算后补偿标准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者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它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搬迁费支付次数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 2 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支付 1 次。

2.临时安置费计算时间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期房安置的,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最新标准支付。

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到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止。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起,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的 5%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 3 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于201010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持续经营9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际经营9年以上未达15年的房屋,在按原证载用途房屋评估价格补偿基础上,再按用于底层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原房屋用途评估价格30%的货币补偿;15年以上未达20年的给予40%的货币补偿;20年以上的给予50%的货币补偿。

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停产停业或者闲置 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用房不同层次征收补偿执行标准:总层数只有一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上浮 50%支付征收补偿;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上浮 20%支付征收补偿;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征收补偿。

五、各类奖励

(一)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结合被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区位等因素,可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总额最高20%的货币奖励。

(二)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按户给予30000/户奖励。

(三)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不同签约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给予每户60000元奖励,第二阶段给予每户40000元奖励,第三阶段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超出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四)按期腾空奖励

1.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腾空期限内搬迁腾空(以验收可拆为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之日分段计算: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奖励;超出公告规定截止搬迁期限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2.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腾空期限内搬迁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超出公告规定截止腾空期限搬迁腾空的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之日分段计算:

1)商业用房。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给予奖励;超过公告规定腾空期限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2)非商业用房。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80/㎡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奖励;超过公告规定腾空期限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各类奖励以按期腾空为前提,被征收房屋未完全按期腾空的各类奖励全部取消。

六、户的认定

本标准所指补偿和奖励的“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认定书为依据,一证或一书为一个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个户认定;一证或认定书认定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或一证中登记多处房屋的,或认定书认定有多处房屋的,仍按一个户认定。

七、附则

(一)本补偿和奖励标准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二)本补偿和奖励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21218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及参考价格》(常政办发〔2012231 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2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