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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山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0 13:5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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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现将《常山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7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联系人:王淑君;联系电话:0570-5667156;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到至:常山县梅园小区1号,常山县住建局办公室。

 

 

常山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衢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拟在我县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现制定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共建共享、安全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

二、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排屋、CD级危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3.已建成投入使用;

4.原建筑结构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

5.加装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另行制定。

本实施方案发文至20231231日前对我县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完成加装并投入使用的电梯,政府给予15万元/台的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制定。由第三方参与投资建设的不再享受政府补助。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付费等新型商业模式,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四、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

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不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安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加装的电梯平面图、立面图,加装电梯具体位置、尺寸及周边环境和绿化、周边道路、公共设施占用情况等相关内容。方案应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电梯型号,鼓励业主优先选用经济型、一体式电梯,尽可能减少施工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二)协议公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应当经有关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以上协议与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征求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调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出具证明。

(三)现场踏勘

申请人向资规局提出申请,资规局组织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管线单位共同参加现场勘察,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施工图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及现场勘察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五)联合审查

申请人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5.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

6.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确认书;

7.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报告。

由县住建局召集资规、市场监管、消防、财政、综合执法、公安局(交警大队)、应急局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有关管线单位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方面专家及所在街道、社区和相关业主代表等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通过联合审查后,在加装电梯小区范围内进行批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有异议的,由街道和社区予以调解,规划部门对方案进行复核。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电信、水业、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管线移位及其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六)工程施工

联合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实行电梯采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办理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县市场监管局和县住建局的质量安全监督。

(七)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加装电梯有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资规、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申请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

2.使用登记。竣工验收合格的,申请人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报县住建局和所在街道备案。市场监管局要做好后续电梯使用安全等监管工作。

3.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县住建局及确定的电梯管理单位。

五、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负相应责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县市场监管局,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原则上要考虑加装电梯单体建筑和住宅小区建筑风格风貌要求。

(三)使用要求

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取得使用登记证。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负责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对电梯运营安全负责,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使用管理责任人对电梯进行管;新安装尚未向业主移交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电梯安全负责;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使用安全。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尤其是弱势群体较多的住宅小区,按无障碍电梯生产和安装标准进行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让弱势群体享受生活便利。

六、部门职责

建立常山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住建、资规、市场监管、消防、财政、综合执法、公安局(交警大队)、应急局等部门和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相关部门明确专人组成,负责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工作,各社区要明确1-2名加装电梯专办员,负责代办全部审批手续,不让群众跑腿。

财政、住建、资规、市场监管、消防、综合执法、公安局(交警大队)、应急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转移时,加装电梯共有权利一并转移。不征收地价款,不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扰、破坏施工。

(三)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四)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衢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探索抱团的形式参加保险或委托运维。

(六)污水、雨水、供电、供水、管道燃气、通信设施移位等由街道牵头协调,产权人负责移位,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本方案自20201231日起实施,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