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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山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6 11:2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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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全县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现将《常山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全文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7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话方式:范丽龙(0570-5014175);

通过信函方式:常山县白马路161号国土大楼3楼,常山县土地储备中心

常山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浙江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储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常山县土地储备工作在常山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归口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规局”)管理,常山县土地储备机构(暂定,以下简称“储备机构”)受县资规局委托承担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储备土地涉及的征收、收购、收回等工作由县政府依法组织相关机构实施。完成征收、收购、收回工作后,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储备土地地块内必要的前期开发、日常管护等工作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实施。县财政、发改、征迁事务中心、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住建、经信、国有公司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合理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其中,县开发区、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国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上报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年度储备计划,于每年11月份前上报省厅备案。

(一)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产保护使用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土地储备资金安排情况、可用空间潜力情况。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

(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常山县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结合当下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地方债券限额、土地储备入库限制性规定(污染、文物、洪涝、地质等)合理编制年度计划。

1.上年度未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二章 储备标准及范围

第六条 全面推行“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的出入库政策。除单独选址项目涉及的用地外,将依法完成征收、收购、收回的土地以及未明确使用权人的历史存量土地纳入储备统一管理。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入库推进时间及相关规定,2020年10月起工业用地除外的国有经营性用地纳入土地储备,逐步过渡到所有项目用地(单独选址项目除外)。

工地用地以外的国有经营性用地未取得土地储备项目统一电子监管号的,不得发布出让公告。

第七条 土地储备入库管理。

(一)区域评估。完成土地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事项统一评估,存在问题的土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经相关职能部门核查、评估后,方可入库储备。

(二)权属清晰。要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权属调查。

(三)完成通平。原则上宗地内部应予以平整,地上附作物、建筑物应予以拆除,达到“通平”状态。

(四)规划已确定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并已确定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土地储备。

(五)符合入库的标准的,要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进行统一管理,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县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购程序。

(一)申请收购。符合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储备机构申请收购;

(二)入库条件核实。由实施主体召集相关部门,讨论拟收储地块的环境评估、压覆矿、治理情况等内容,明确是否可以收储。

(三)权属核查。实施主体对拟收储地块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及他项权利设定、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确保权属清晰。

(四)征询意见。实施主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规划部门征求拟收购地块的规划开发意见,核实收储地块是否符合控规及修规等相关规划。

(五)费用测算。实施主体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由实施主体或被收购方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资金匡算。地上建筑物补偿参照《常山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或其他政府颁布的标准执行。

(六)方案报批。实施主体会同财政、国资公司、发改、住建、征迁中心等部门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共同编制收购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储备机构(或委托实施主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合同主体一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过户手续办妥后,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即纳入政府储备。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机构或实施单位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全部资产。

(十)日常管理。由储备机构或具体实施主体、属地单位负责地块出让前的日常管理。

(十一)资金核算。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收购资金。与出资方进行成本结算。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表);

(二)公民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五)土地平面图;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

(二)收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者收购的,原使用权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并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的同时解除。

第三章 储备土地收储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补偿费一般按照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包括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补偿费。

第十五条  补偿费确定方式。

(一)一般补偿方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原缴纳的划拨价款确定,涉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县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或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无偿收回。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原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出让金和出让剩余年限评估后确定;出让的土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评估后按照实际交纳出让金的比例确定,涉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县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或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无偿收回。

(二)其他补偿方式。

1.委托预收储或已完成收购的。以宗地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为准进行结算补偿。

2.根据我县出台的工业企业相关补偿政策,或具有有效产业整治补偿政策的,参照补偿政策进行收购补偿。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需进行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个月内可完成供应的,可暂不进行不动产登记。

同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四章 前期开发利用及管护

第十七条 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可通过列入年度契约化管理模式委托国有公司对宗地进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必要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八条 完成前期必要前期开发后,储备机构按规定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验收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储备机构应采用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可通过列入年度契约化管理模式委托国有公司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管理,或根据属地原则由属地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管护方要建立巡查制度,要砌好围墙,做好地块扬尘控制,或设置明显标志、公示牌,确保权属界线清楚。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将储备土地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供地。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储备土地供应前应取得土地储备项目统一电子监管号,否则不得发布出让公告。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成本包括收储过程中发生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前期开发、管护等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已供储备土地出让金收入。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四)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经批准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相关税费等建设支出。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储备计划控制预算编制,预算支出控制项目实施,储备资金按需使用”的原则,通过年度储备计划,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未列入储备计划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报常山县规划委员会决策并经政府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或追加相关程序,列入年度预算调整。

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并下达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二)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年末土地储备机构向县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

(四)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五)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收购和前期开发台账;宗地成本应当运用企业核算成本的方式进行核算,以提高储备土地的经济效益。

(六)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由于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储备土地规划条件、将储备土地用于公益事业(如绿地、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等),而造成县土地储备机构政策性亏损的,亏损部分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核补。

第二十七条  由于政府指令性收回或收购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而造成亏损的,在土地出让后由财政部门从其他收储土地出让收益中弥补亏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土地收购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90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