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8 08:5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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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保证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法、稳定、有序地推进,促进城市功能区块建设和转型升级,提高城市品位,进一步完善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现将《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全文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6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话方式:徐侃(18768145837);
通过信函方式:常山县定阳北路18号建行大楼四楼,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特殊群体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山县人民政府第**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补助
房屋征收补助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重病、残疾、贫困以及高龄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具体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 1)。补助发放以户为单位。
(一)补助对象应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每户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5年内在他处因征收已享受过补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二)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应填写《被征收人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并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属地社区(行政村)、街道、乡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署意见,报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发放补助。
三、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8日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2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颁布前已批准实施的征迁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
1.《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类别和标准》
2.《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申请表》
附表1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类别和标准
单位:万元
补助类别 | 原补助 金额 | 拟补助 金额 | 备 注 | |
危重病 | 3 | 5 | 包括:癌症、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 |
残疾 | 1级 | 3 | 5 |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人证 |
2级 | 2 | 4 | ||
3级 | 1.5 | 3 | ||
4级 | 1 | 2 | ||
贫困 | 三无、五保户 (除集中供养) | 2 | 3 |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明 |
低保家庭 | ||||
须提供县总工会有效证明 | ||||
特困职工 | ||||
高龄 | 100(含)周岁 以上的老年人 | 1 | 2 | |
90~99(含) 周岁的老年人 | 0.8 | 1.5 | ||
80~89(含) 周岁的老年人 | 0.5 | 1 |
附表2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申请表
征收项目 | ||||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 | |||
地 址 | 联系方式 | |||
申请补助理由 | ||||
补助内容 | 补助类别 | 补助金额 | ||
合计 | ||||
项目属地社区 (村)意见 | ||||
项目属地街道 (乡 镇)意见 | ||||
房屋征收实施 单位意见 | ||||
房屋征收部门 意 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