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民意征集
关于征求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8 08:5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为规范和保证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法、稳定、有序地推进,促进城市功能区块建设和转型升级,提高城市品位,进一步完善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现将《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全文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6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话方式:徐侃(18768145837);

通过信函方式:常山县定阳北路18号建行大楼四楼,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群体补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特殊群体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14、《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常山县人民政府第**号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补助

房屋征收补助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重病、残疾、贫困以及高龄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具体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 1)。补助发放以户为单位。

(一)补助对象应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每户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5年内在他处因征收已享受过补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二)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应填写《被征收人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并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属地社区(行政村)、街道、乡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署意见,报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发放补助。

、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20121218日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2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颁布前已批准实施的征迁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1.《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类别和标准》

2.《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申请表》


1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类别和标准

单位:万元

补助类别

原补助

金额

补助

金额

    

危重病

3

5

包括:癌症、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残疾

1

3

5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人证

2

2

4

3

1.5

3

4

1

2

贫困

三无、五保户

(除集中供养)

2

3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明

低保家庭

须提供县总工会有效证明

特困职工

高龄

100(含)周岁

以上的老年人

1

2


9099(含)

周岁的老年人

0.8

1.5


8089(含)

周岁的老年人

0.5

1



2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补助申请表

征收项目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地 址


联系方式


申请补助理由


补助内容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







合计


项目属地社区

(村)意见


项目属地街道

(乡 镇)意见


房屋征收实施

单位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