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民意征集
关于征求常山县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8 08:5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为规范和保证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法、稳定、有序地推进,促进城市功能区块建设和转型升级,提高城市品位,进一步完善我县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认定办法,现将《常山县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全文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6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话方式:徐侃(18768145837);

通过信函方式:常山县定阳北路18号建行大楼四楼,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常山县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常山县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简称三未房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县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的认定活动。

第三条  县域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由资规部门牵头组织住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属地乡镇(街道)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确认小组依法进行认定。

第四条  未经登记的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

(二)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相关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违反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为处罚并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

以上情形的认定,应当以1984年常山县私有房屋普查或1986年常山县城镇房屋分幢普查情况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等作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未明确用途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或未明确用途的,按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予以确认。

(二)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的,由联合确认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为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多种用途的房屋,由联合确认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使用的,征收时按原登记用途进行认定,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予以认定:

(一)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可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改变为商业的,应当提供经营当年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完税凭证及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延续使用的营业证明。

确认改变房屋用途部分面积,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所有权人在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后,方可按改变后房屋用途补偿。

(二)199041日后未经资规部门同意改为商业用房延续使用的,一律按原用途认定。

(三)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实际营业面积由资规部门牵头组织联合确认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再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法予以登记。商业用房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1.商业用房,是指被征收人用于经营活动的底层房屋,即地上一层,不含架空层、车库。

2.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楼梯、过道、仓储、办公间、起居间等非用于经营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积。

3.申请认定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放弃改变为商业用房的要求,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七条  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认定程序:

(一)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据资料。

(二)根据有关历史档案资料、测绘资料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由联合确认小组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7日。

(三)被征收人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或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认定结论可能有误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复查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合确认小组进行复查答复。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