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0-597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0〕30号 公开日期: 2020-06-30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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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01/2020-5977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0〕30号

  • 公开日期:

    2020-06-30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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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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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SD00-2020-0001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30 10:1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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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020200001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2030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

二、征地区片划分。全县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各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见附表1

三、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见附表3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我县青苗、地上附着物相关政策执行。

五、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展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实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支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标准,按实际征地区片情况核定:(1)征收承包耕地的:区片一2万元/亩,区片二1.8万元/亩,区片三1.6万元/;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区片一0.7万元/亩,区片二0.6万元/亩,区片三0.5万元/亩。

七、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中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参保人数。按照“人地对应”的要求,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八、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县政府成立由财政局、资规局、农业农村局、林水局、人社局、住建局、公安局、统计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征迁事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征收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县土地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县资规局负责指导、监督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的执行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作为征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阳光征迁的具体要求,加强征地补偿各项费用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具体项目征迁。

九、严格执行政策。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完善。

十一、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常山县征地区片划分

2.常山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0630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