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16-475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16〕150号 公开日期: 2016-08-22
发布单位: 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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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01/2016-4757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16〕150号

  • 公开日期:

    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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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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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SD01-2016-0012

关于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1 09:5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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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150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精神,更快更好地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常山县实际,经政府研究同意,就我县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耕地有偿保护机制,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能从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推进“无违建”村创建和村级土地民主管理,落实农田水利工程的长效管护,切实加强耕地用途管制。确保全县范围内耕地面积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进行经济补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定的全县范围内优质的耕地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以下类型的耕地不在本次补偿范围内:耕地坡度级别在25度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内的;土地规划用于建设的;已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按照其他农用地管理的);被征用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长年抛荒的。    

当年度的补偿面积以上一年度的变更调查确定的面积为准;到村面积以行政村界限范围内的面积为准;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为准。    

(二)补偿对象    

本办法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各村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补偿到农户,具体实施细则由乡镇(街道)、村自行确定。    

(三)补偿标准    

结合常山县实际,统筹地方财力和资金,按照有差异的、重点向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的原则,确定我县耕地保护补偿标准。①耕地有偿保护补偿标准为:一般耕地30/亩•年,永久基本农田60/亩•年。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参照《常山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办法》(常农业〔2015167号)文件执行,不作另行规定。    

耕地保护补偿费发放与上一年度村集体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无违建村”创建及破坏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直接挂钩。所在村当年发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行为的,每发现一宗,扣发当年度20%耕地补偿保护费;发现单宗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面积超过(含)2亩的或年度内全村累计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面积超过(含)3亩的,全额扣发当年度所在村的耕地补偿费。自觉认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破坏耕地行为,并在上年度1231日前拆除复耕到位的,不计入违法违规用地统计。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通过遥感卫片检查、日常巡查、信访举报等方式发现。    

县政府对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但不低于30/亩•年。    

(四)补偿资金筹措    

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所需的资金及工作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金筹集渠道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等。    

(五)补偿资金申报与发放    

1. 制定补偿方案:县国土局会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根据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成果、上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本年度省级耕地以奖代补资金、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等相关情况,制定耕地保护补偿初步方案。    

2. 调查核实:各乡镇(街道)根据耕地保护补偿初步方案,调查核实所辖范围内耕地保护补偿面积、建设征占用耕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耕地保护责任的落实等相关情况。    

3. 公告公示:调查核实成果在乡镇(街道)和村级公开栏进行公告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群众有异议或意见的,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再公示,再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4. 上报审核: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街道)汇总上报各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明细至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对方案进行联审,确定耕地有偿保护资金分配结果。    

5. 分配结果公示:资金分配最终结果在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门户网站、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    

6. 资金发放:公示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审定后无误的,经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发放至各乡镇(街道)扶贫资金专户。各乡镇(街道)及时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下拨到村,并负责监管耕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    

(六)补偿资金的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新增耕地后续管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耕地保护管理工作。此外可将部分耕地保护费用于耕地保护巡查人员以及监督员、协管员的务工费用支出。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耕地保护补偿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时间紧,县政府成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村分别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制度,负责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具体事务,明确部门工作分工,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遇到的问题,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组织各村做好耕地情况的调查核实,确保补偿面积真实准确、补偿范围合理合规、补偿资金及时发放。    

县国土局要认真研究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合理拟定耕地有偿保护工作方案,建立完善耕地有偿保护制度。    

县财政局要统筹各类资金,落实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和该项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要规范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    

县农业局要合理确定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加强耕地地力监管和质量监测工作,落实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管护责任,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    

国土、农业、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3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