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0-597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0〕68号 成文日期: 2020-06-10
发布单位: 地区管理员 有效性: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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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01/2020-59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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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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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政办发〔2020〕68号

  • 成文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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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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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SD01-2020-000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促消费专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0 11:0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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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20-000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6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0年促消费专项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关于2020年促消费专项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关于2020年促消费专项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消费各项政策举措,按照省委省政府抓好“六稳”和“六保”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消费信心、完善消费机制、改善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发挥消费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入库。对2020年新增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以下简称“在库统计”)入库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电商企业(以下简称商贸企业),如果是企业直接升级为限上的,则在享受原政策即对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鼓励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再奖励2万元;如果是“个转企”后升级为限上的,则在享受原政策3万元的基础上,再奖励15万元。

二、支持商贸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各商贸企业开展“5·20”、六一儿童节、金秋购物节、鲜辣美食节、汽车展销、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产品、本地特色产品等主题促消费活动。各项促销活动与县消费专班联合举办的,其活动经费,经审核后县财政给予其活动经费总支出50%的经费补助。

三、扶持重点商贸企业做强做大。对在库统计且2020年度销售额(统计数据为准)增速超过10%的批发、零售和电商企业,按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资金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库统计且2020年度营业额(统计数据为准)增速超过5%的住宿、餐饮企业,按企业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资金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该条款可与第1款同时享受,但与原招商引资及总部经济政策有重复的,不得重复享受。

四、鼓励制造业分离发展商贸业。从制造业分离后新注册成立并当年纳入限上统计的商贸企业,在保持工业产值稳定的前提下,政策优惠按照新注册企业奖励执行;分离后的商贸企业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其税收可合并计入原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税收总额(制造业企业不涉及的税种除外)。

上述政策有效至2020年12月31日,明年及以后政策视情况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