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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山县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9 11:3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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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建筑业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印发常山县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联系人:朱筱侃 联系电话:0570-589693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到至:常山县梅园小区1号,常山县住建局造价所办公室。




常山县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切实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建筑业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信用评价是指由住建部门根据信用主体自主申报及对信用主体的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其它相关信用信息,利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量化评价其生产建设活动信用水平的行为。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及其它信用信息,采取量化评价方式。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主表包括企业资质、管理人员配备、办公场所、企业经营情况及企业纳税情况等。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体系、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及人员管理以及住建部门对信用主体在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建筑市场行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招投标行为及保修服务等。

第九条 其它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创优行为、通报表扬、政策试点和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等级

第十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信用主体采用“统一评价标准,分类评价等级”的方式。

第十一条 同一信用指标在赋分区间内进行评分,原则上不得重复累计,但在同一信用指标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可重复扣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标准设定100分的基础分值,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日信用评价分和季度信用等级,日信用评价分是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季度信用等级按上季度最后一天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一)信用评价分排名前8名(含本数)的核定为A级;

(二)信用评价分排名9--20名(含本数)的核定为B级;

(三)信用评价分排名21--40名(含本数)的核定为C级;

(四)信用评价分排名41名(含本数)以后的核定为D级;

(五)E级根据信用主体当前信用等级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情况即时评价所得。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且至少保持六个月:

(一)建设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出现其它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降为E级,且至少保持一年,同时上报省、市住建部门建议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主体初始信用等级划定:

(一)在常新成立或资质注册地首次在常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一级及以上企业,信用排名暂按A级第八名(并列),该信用有效期为企业在常新成立或资质注册地首次在常时间后一年。

(二)在常新成立或资质注册地首次在常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二级企业,信用排名暂按B级第二十名(并列),该信用有效期为企业在常新成立或资质注册地首次在常时间后一年。

(三)其余信用主体初始信用等级定为C级,信用评价分取C级的中位数。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分以及创优行为、政策试点等信息追溯期一般为两年,企业(项目)奖罚信息追溯期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无规定的,追溯一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给予相关支持,采取容缺办理、加快办理等激励性措施;

(二)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较大力度的信贷支持;

(四)鼓励保险机构予以较大优惠力度的工程质量保险费率;

(五)对其在建项目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实施常规监督抽测。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给予相关支持,采取容缺办理、加快办理等激励性措施;

(二)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一般力度的信贷支持;

(四)鼓励保险机构予以一般优惠力度的工程质量保险费率;

(五)对其在建项目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实施常规监督抽测。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鼓励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二)对其在建项目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实施常规监督抽测。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对其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采取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增加监督抽测内容、数量和频率;

(二)信用主体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管理履职月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E级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通过县信用信息系统向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局等发出通报,将“黑名单”信息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取消其参加当年由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评比活动的资格;

(三)对其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采取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大幅增加监督抽测内容、数量和频率;

(四)信用主体常山地区负责人实行生产建设活动管理履职月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住建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较低频率、适度频率、较高频率、高频率检查的比例原则上为1:1.5:2:2.5。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信息在常山相关网站、媒体上公布信用主体季度信用等级和对应的信用评价分。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住建局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县住建局及其局属质量安全等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对全县信用主体建设项目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予以信用打分。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部门及其监管部门须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收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部门在进行加分时应有与加分项相关的文件、证书等为依据;扣分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它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住建部门对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和完成信用修复的主体,应及时更新信息和撤销惩戒措施,维护信用主体权益。

第二十九条 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不替代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不因信用主体变更、合并、分立而撤销;信用主体歇业、解散或破产的,其信用评价记录延续两年。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