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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6 11:28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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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现将《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6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联系人:祝鹏飞 联系电话:0570-5662705;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到至:常山县胜利街37号,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服务业领域良性、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先导,集中财力办大事,通过清理整合现有服务业领域相关政策,努力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按照中央及省、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除房地产业、电商以外的第三产业企业或个人。其他产业若有涉及,按本《意见》执行。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服务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小升规”和新增进入统计“一套表”的企业,分别给予连续三年,每年2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其企业统计填报人员,填报数据及时准确的,再给予最多连续三年、每年3000元的补贴(每企限1人)。

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服务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上”标准2倍以上,且年度有增长的,根据其增长比例,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

3.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商贸业多元发展

4.鼓励扩大进出口。对自营出口企业,根据其自营出口的海关实绩,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自营进口国外先进设备的,以海关核定进口到岸价格为依据,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每万美元再奖励1000元。

5.支持贸易公平。对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等应对工作,经确认后,按其应诉费的50%给予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不超过20万元;县内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的,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政府联保方案(简易)的企业,由政府统筹支付保险费用;非“政府联保”方案内的企业,按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招引外资。对外资引进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国企人员),按“双招双引”工作的十条举措给予3—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7.支持开拓市场。经行业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按境内、外展会展(摊)位费的60%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企业自购广交会摊位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三)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8.鼓励科技服务创新。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县级立项的科技项目补助,鼓励支持规上企业(农业企业不限)上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或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年安排20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经费,用于政府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单家企业或个人年度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2万元。

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新入选国家、省级的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及保护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验收(鉴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成功通过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所发生的认证费、注册费,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10.鼓励自主创造创新。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为企业的,按每件2.2万元和0.3万元给予奖励;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每件1.2万元和0.1万元给予奖励。对通过PCT途径成功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按照上级财政补助的金额进行11配套奖励,授权后按国内标准的200%补助。

(四)支持文广旅体业发展

11.推动文旅体品牌创建。支持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级民宿、体育示范项目、文化示范品牌(基地)、文创商品等开展等级评定和荣誉品牌创建,成功获评国家级、省级品牌的,按不同档次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鼓励开展文旅体与农业、工业、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融合品牌的,按不同档次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补助。上述补助分三年进行兑现。 

12.提升文旅体人气集聚。对旅行社按要求组团来常山游览的,给予最高55/人次的奖励;对签约来常山开展大型文旅体活动的,每次活动给予组织方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在县内免费开放的文博、运动等场馆,按年度给予单个场馆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赏石小镇范围内指定景区(点)免费承接游客的,按实际免费接待人数,对景区(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专项补助。

13.支持石文化产业发展。对石博园范围内的石文化企业,按企业实缴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全额予以补助;经县服务业发展中心认可,石博园之外的石文化企业减半享受该补助。

14.鼓励文化艺术创新。经主管部门认定,弘扬宣传常山的舞台艺术表演和文艺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台完整播出,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扶持奖励的,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

15.鼓励民营担保公司发展。对取得融资性担保资格,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县政府每年给予该公司当年日均担保余额的1%,但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助。担保公司从事担保服务所缴纳的税收,其地方财政贡献予以全额奖励。

16.鼓励组建投融资公司。对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民间资本主导设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融资公司,每年给予该公司当年日均余额的2%,但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其从事投融资业务所缴纳的税收,其地方财政贡献予以全额奖励。

17.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机构。县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专项扶持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具体补助标准参照《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778号)执行。其中根据县政府要求需要对企业提供的反担保业务,可计入补助范围。

18.支持专利、商标权质押贷款。对获得专利、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给予不高于30%的贴息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支持金融服务地方经济政策依照本文件执行,原有服务业金融政策不再执行。

(六)支持品牌及示范创建

19.支持品牌建设。原则上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的服务业企业,按创建品牌,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意义特别重大的品牌创建不受本条款限制。

20.鼓励争创示范。当年通过验收并被国家级、省级、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重点称号、示范、试点的服务业(含出口名牌)企业,按授予称号、示范、试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鼓励争创荣誉。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店或重大项目等荣誉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各类国家、省、市级专利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物流产业发展

22.鼓励物流资源集聚。对进入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或特色小镇、或以“互联网+物流经营管理的物流企业及其管理平台,且年度实缴各种税收(有平台的,按平台内企业实缴税收总额)总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当年实缴税收地方财政贡献的85%90%93%95%给予奖励。

23.支持快递企业抱团发展。对整合5家以上快递、物流企业并建立仓储物流配送中心的企业,根据整合后企业当年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城乡布点个数以及收费降低比例等指标,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其他重点领域

24.扶持家政服务产业发展。继续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常山阿姨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委办〔201797号)文件,其他家政服务业企业,若符合政策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25.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结合国家、省、市要求,另行出台数字经济政策,促进电商等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

26.加快康养服务业发展。整合现有康养服务领域政策,重点支持社会化、专业化、一体化的康养机构,满足人民生活需求。

27.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每年安排100万元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农合联日常运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作金融体系构建以及供销“三大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或奖励。

28.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进制造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分离研发、设计、运输等业务,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对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当年升规且主营业务首次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次年减半奖励。

三、附则

1.本意见未涉及政策,若符合《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委〔201976号)文件的,可参照执行。

2.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类奖补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省、市、县各项扶持政策,除另有规定外,级别提升或进档的原则上按级差补助。

3.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已签订协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同类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县内国资控股企业,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不享受本《意见》。

4.本《意见》中的品牌、示范以及称号等荣誉,须由政府主导实施,非政府主导的,不享受奖励;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获得的荣誉,不予奖励;对企业以前年度已获得但未申报过奖励的各类荣誉,除另有规定外,在复审通过时可按新获荣誉同等享受政策。

5.本《意见》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意见》所涉的奖补资金和审计评估等费用从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拨付。

6.企业或个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应急、市监、税务、环保等部门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意见》。

7.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收回补助资金,相关责任人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8.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已经享受原政策未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至有效期止。本级其他同类政策规定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