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0-589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0〕46号 公开日期: 2020-05-15
发布单位: 地区管理员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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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01/2020-5890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0〕46号

  • 公开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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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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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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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SD01-2020-0003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5 16:2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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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5

 

 

 

常山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在符合多个企业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的情况下,同一地址可以作为 2 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选择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申请将经营场所登记于上一级企业营业执照上,无需另行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第九条  在符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的情况下,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架空层、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园区工业用地临时改变土地使用用途,须经开发区管委会、辉埠镇政府审批同意,可以临时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参照经营性用途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条  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承诺书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和区域(场所)要求详见附件。负面清单由县政府制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征收、拆迁的房屋;

(四)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五)不符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的住宅小区内;

(六)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

(七)其他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建筑物。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查无下落的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工商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实行信用惩戒。

对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资规、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修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常山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2.常山县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附件 1

常山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   街道(乡、镇)    路(街、村)  号

房屋产权所有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


使用权取得方式

租赁       自有        其他

房产使用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们)已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常山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该房屋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征收、拆迁的房屋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不符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的住宅小区内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未经审批改变用途的工业用地等其他不适宜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建筑物。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5.使用住宅(包括辅房、架空层、车库)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承诺遵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并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如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附件 2

常山县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

序号

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项目

禁设区域(场所)

1

全行业

1. 违法建筑;

2. 经鉴定的危房;

3. 违法改变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的场所。

2

全行业

位于常山经济开发区及城东新区拟收储地块的。

3

全行业

不符合城市管理需要、未按照规定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城镇住宅(含车库、储藏间)。

4

有污染、扰民、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

住宅、公园等。

5

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

2.居民住宅楼(院)内。

7

营业性娱乐场所

1.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2.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4.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5.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6.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8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城市建成区内;

5.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9

活禽交易

城市建成区内。

10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11

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1.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  人民防空工程;

4.  不符合政府相关产业政策及决策要求的场所。

12

工业项目(含新建、技改、租赁、拍卖、并购、变更、转让等项目)

不符合政府相关产业政策及决策要求的场所。

13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

1.  城市市区(批发、储存仓库);

2.  不符合安监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3.  面积小于10平方米(零售);

4.  周边50米范围内已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

5.  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距离100米以下(零售);

6.  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点)。

14

再生资源回收

1.  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个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2.  不符合政府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场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 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