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0-598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0〕45号 公开日期: 2020-05-14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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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01/2020-5983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0〕45号

  • 公开日期:

    2020-05-14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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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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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SD01-2020-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常山县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4 09:0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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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4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关于鼓励常山县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单位:

《关于鼓励常山县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

 

 

关于鼓励常山县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全面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智慧产业,大力鼓励数字产业化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产业发展新优势,树立数字经济强县和全市示范引领标杆,打造常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特制定关于鼓励常山县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常山县域内注册设立、查账征收且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二、鼓励政策

(一)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由我县数字经济企业组建或牵头组建的国家级数字经济类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针对本地企业个性化定制开发应用并列入《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软件产品,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二)鼓励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对在常山县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和数据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或集成CMMI)五级、四级、三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建设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平台。对县内数字经济产业园,园内企业年度实缴各种税收总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和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当年实缴各项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的90%、95%和100%予以奖励;年度实缴税收总计未达到500万元的,不予奖励。产业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直接按100%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领域产业基地、创业创新基地等类似荣誉的,分别给予基地运营机构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探索数据开放机制,依法合规推动经脱敏后的政务数据、公共数据等资源向在常山注册并正常运营的数字经济企业开放,促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发、新标准研制测试等。优先推荐本地数字经济企业参与公共财政投资的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领域项目建设。

(五)鼓励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经认定,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商集聚园区,经审计机构审定,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年度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以上、引进有销售实绩的电商企业10家以上的电商集聚园区,且在库电商企业3家以上,每年给予投资运营主体100/㎡的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60万元;电商园区实现网络零售额正增长的,其超上年基数部分每新增4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位园区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年。新落户且发货地在本地的亿元电商企业每年奖励5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对承担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功能的运营单位,结合其年度考核情况给予每年度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政采云平台上正常运营的“常山农业(扶贫)馆”,县财政每年视其运营情况安排支付平台服务费。

(六)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县域企业在天猫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的企业,每个店铺每年分别补助5万元、2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对在知名电商平台自主开展销售的县域企业,经认定,其年网络零售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年网络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鼓励发展跨境电商。对当年在亚马逊、wisheBay、速卖通、天猫国际站等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并获评省级公共海外仓荣誉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新业态。鼓励网红直播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正常运营的直播基地(有完整的策划、运营、制作、推广机构且整体面积1000平方以上),每年给予运营主体100/㎡的奖励,不超过3年。

鼓励网红团队入驻直播基地。经认定,对入驻本地直播基地设有常驻直播间并且年度专题宣传推广常山本地名特产品5次以上的优质网红团队(有抖音、快手粉丝量超过15+或者淘宝直播粉丝量超过6+的核心网红)给予5万元的奖励。经认定为县级网红数字小镇的,给予运营主体10/年的运营补助,不超过3年。

加大本土网红的培育力度。每年评比一批影响力大、带货能力强的优秀本土网红,酌情予以奖励。

(九)支持数字人才引育。鼓励企业自主引进数字经济高端人才。对于全职引进年薪25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经认定,按人才年薪2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柔性引进数字经济人才,经认定,按照公务出行标准给予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全额补贴,并给予每人每天500元的津贴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数字经济人才参与县级相关活动。对受邀参加我县举办引才活动、项目对接的数字经济人才,给予往返交通费、活动期间住宿费全额补贴。开设数字经济专项培训。联合高校、知名企业或培训机构开设数字经济培训班,集中选送企业数字经济专业人才和中高级管理人才进行学习深造,提升能力和素养。

三、附则

1.本政策数字经济企业主要指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企业。

2.本政策涉及同一类别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对特别重大的数字产业化项目,可列入县政府“一事一议”政策。

3.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较大责任事故、因偷税行为被查实、被列入省市县淘汰的产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及个人,不享受本政策。

4.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收回补助资金,相关责任人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县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之前已经享受原政策未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至有效期止。本级其他同类政策规定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