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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狮子口片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3 15:19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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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狮子口片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已由常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现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方案》公布方式

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及常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21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若房屋被征收人、有关单位及其他社会公众对《方案》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指导协调单位、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或以邮寄方式邮寄至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指导协调单位、征收实施单位。

提出意见需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四、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地址白马路161号,联系人  吴能,联系电话5017290;

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征收指导协调单位):地址大桥北路137号,联系人  郑寅,联系电话5665286;

常山县紫港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地址文教东路9号,联系人  王均,联系电话5663083;

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征收实施单位):地址胜利街40号,联系人  曾冬冬,联系电话5890597。

特此公告。

常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常山县狮子口片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

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狮子口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常山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狮子口片区征收范围:东至经三路,南至文教路,西至定阳北路,北至S48省道,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行政主管部门

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征收指导协调单位

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常山县紫港街道办事处、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

五、产权户的分类和确认

产权户按建房户和产权情况分为基本产权户和其他产权户:

(一)基本产权户

基本产权户是指符合现行农村建房资格条件的,拥有合法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人。基本产权户按下列情形分别确认。

1、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在征收区域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现行建房规定的分户条件进行户的认定,户内宅基地为合法取得,房屋为合法建筑的,按一个基本产权户确认。通过继承、受赠、购买等方式取得多处合法宅基地房屋的,产权合并后按一个基本产权户确认。

2、产权证载明或法定继承共有的,同属一处合法产权的,符合现行建房规定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情况分别确认基本产权户。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同意拆除的可与征收区域内的合法宅基地房屋产权合并后按一个基本产权户确认;不同意拆除的,征收区域内的合法宅基地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3倍予以补偿,不作安置。

(二)其他产权户

其他产权户是指除基本产权户外,其他拥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以下三种类型确认:

1、第一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独立合法宅基地房屋但不符合现行农村建房资格认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各有一处宅基地房屋的,产权合并后按一个基本产权户认定;

2、第二类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独立合法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人;

3、第三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建房审批条件,在征收区域内土地被征收但无合法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人。

六、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或农民私人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四证一表”)等为依据认定。

(一)具有“四证一表”或其它合法凭证,按以下规定确认合法面积。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齐全的,以证载面积认定。

2、建房已经审批,手续齐全,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超出审批面积的按审批核定面积确认,少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认。

3、建房审批手续齐全而未建成的房屋,结合被征收时房屋的原始审批和现状,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4、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通过用地审批,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条件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5、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规划审批,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条件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确认合法用地面积。

6、提供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内容确认或由相关行政部门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未予确权的,按以下原则确认。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翻建或新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2、198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期间未经审批建设的、为满足居住需要且符合 “一户一宅”等相关政策要求的房屋,由相关部门根据户内实际可审批人口按我县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限额内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按基本产权户认定。

3、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限额)面积的,被征收人配合签约且按期腾退的,超过部分按未确权房屋确认面积,未确权房屋不作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依据,但可根据房屋结构给予残值补助。不配合征收工作,拒绝签约的,未确权房屋建筑不予补助。

(三)被征收人房屋限额面积认定的原则

1.占地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以“四证一表”为依据进行认定。

被征收人房屋无“四证一表”的,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后确定限额可审批占地面积,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在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范围内部分按限额占地面积确认,超出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部分不予认定。

被征收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大于限额占地面积的,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确认;少于限额占地面积的,不足部分根据实际建筑占地情况予以补充认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面积以“四证一表”为依据进行认定。

被征收人无“四证一表”的未确权主体房屋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后确定可审批限额建筑面积,实际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在可审批限额面积范围内部分确定为该户的限额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未确权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可审批限额建筑面积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确认;少于可审批限额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根据该户实际建筑面积情况予以补充认定。

(四)房屋面积的分割

集体土地房屋的分割以土地所有权证为依据。产权人(包括夫妻双方)过世的,有遗产分割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内容确认产权分配情况,无遗产分割协议的,按家庭成员继承顺序均分产权;离婚的,按经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上的财产分割内容为依据对产权进行分割。

被征收人房屋未经确权的,按现行农村建房资格认定条件确认可审批限额面积。未确权房屋按整体结构进行确认,同一处主体房屋内有不同户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认定(继承和离婚分割的除外)。

七、房屋及其他补偿

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合法(限额)主体房屋、阁楼、架空层、附属用房等和其他构筑物及装修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限额)占地面积按同区域耕地补偿标准的6倍予以补偿。合法建筑占地之外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按同区域耕地补偿标准的3倍予以补偿。

(二)合法主体(限额)房屋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合法主体(限额)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3倍予以补偿。

由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可审批限额建筑面积已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房屋与处罚票据对应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3倍予以补偿;

由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可审批限额内建筑面积未经处罚的按重置价90%结合成新率的3倍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和易地统建安置的,合法主体(限额)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由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可审批限额内建筑面积已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房屋与处罚票据对应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由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可审批限额内建筑面积未经处罚的按重置价90%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人房屋的阁楼、架空层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予以补偿。

(四)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已经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的附属用房按附属用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符合《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常政发[2018]31号)文件规定允许保留的40平方米以内附属用房按附属用房重置价90%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人的其他构筑物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六)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装饰及其它设施,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七)残值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对下列建筑给予残值补助:

1.被征收人主体房屋超出合法(限额)面积的部分,已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房屋与处罚票据对应的,被处罚面积部分按重置价80%结合成新率给予残值补助。

2.被征收人主体房屋超出合法(限额)面积的部分,未经处罚的按重置价70%结合成新率给予残值补助。

3.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超出限额面积的部分且未经处罚,按附属用房重置价70%结合成新率给予残值补助。

八、安置人口的核定

本方案安置人口核定是指选择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安置条件进行审核和确定。以被征收人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和核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具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十二年以上士官);

2、原户口在本村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学校在校学生;

3、原户口在本村正在服刑的人员;

4、世居(是指出生地和原户籍均在本村,现户籍在常山县域内,长期生活在本村)在本村红(蓝)印户口、土地征用农转非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租住的除外)的;

5、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6、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7、本村村民与居民结婚,户口未迁出,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8、外村村民嫁入世居在本村的红(蓝)印户口、土地征用农转非人员,户籍属于不能迁入,在户籍所在地无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的,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9、本村村民婚娶的非农配偶现户籍在常山县域内,其非农配偶可计入安置人口;

10、离婚户籍回迁至征收区域内的外嫁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离婚未从男方分得宅基地房屋(以法院判决、调解文书、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有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内容为准);

(2)离婚满三年或一方已再婚;

(3)现户籍所在的产权户无异议,同意随其安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户口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口;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和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的人员;

3、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的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政策(不包括再次被征迁安置的情形)的人员;

4、在征收区域外有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且不同意拆除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每户只能增加一个,不得重复计算:

1、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2、已婚只有一个子女家庭;

3、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取得准生证明的;

4、户内有已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或纯女儿户至少有一名女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基本安置人口家庭;

(四)自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签约截止之日止,出生的人口可计入安置人口。

九、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提供货币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易地统建安置三种基本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后仍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剩余部分允许调整为货币安置,但剩余可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30%。

被征收人符合易地统建安置条件,但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户(家庭成员)应当与村委会签订放弃申请宅基地权利协议。

(一)基本产权户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可安置面积计算。

货币安置、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面积 ,按核定的安置人口及选择的不同安置方式所对应的安置系数进行计算。

1、基准安置面积。按核定的可安置人口数,确定不同的基准安置面积:

1人户基准安置面积180㎡,户内每增加1个安置人口增加40㎡的基准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有合法产权房屋(不含可审批限额认定的未确权房屋),基准安置面积可以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但不得高于该户可审批建房面积。

2、安置系数

安置系数是指根据选择不同安置的方式,用以确认可安置面积的系数。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系数为1.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系数为1.2。

3、可安置面积计算。

货币安置的可安置面积=基准安置面积×安置系数1.1;

产权调换安置的可安置面积=基准安置面积×安置系数1.2;

(二)封顶托底安置面积的确定。

其他产权户只能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

1、第一类其他产权户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70㎡的,可安置面积按270㎡进行封顶。原合法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按100㎡进行托底安置。

2、第二类其他产权户征收区域外无宅基地房屋且不符现行农村建房资格认定条件的,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70㎡的,可安置面积按270㎡进行封顶。原合法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按100㎡进行托底安置。

征收区域外有宅基地房屋或符合现行农村建房资格认定条件的,征收区域内的合法主体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3倍予以补偿,不作安置。

3、第三类其他产权户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户内可审批人口,1-3人户可安置面积为100㎡,4-5人户可安置面积为120㎡,6人及以上户可安置面积为140㎡。

十、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补偿安置款包括:

(一)本方案第七条所对应的“房屋及其他补偿”款项;

(二)被征收人合法主体(限额)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该户可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2倍另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的货币安置款为可安置面积×128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房的(以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为准,下同),按照被征收合法主体(限额)房屋补偿总额(不含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下同)的5%给予奖励;被征收人补偿收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房的,按照被征收合法主体(限额)房屋补偿总额的10%给予奖励。但购房总额不得少于被征收合法主体(限额)房屋补偿总额的70%(含),购房总额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总额的70%的,按照购房总额视购房期限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县财政返还被征收房屋等价部分的契税。

十一、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结算方法:

(一)本方案第七条所对应的“房屋及其他补偿”款项与本条第(二)款产权调换购房款实行差价结算,具体以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结算凭证为准,多退少补。

(二)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购房款结算:

1、基本价面积购房款=基本价面积(可安置面积与原合法(限额)面积对等部分)×基本价(1280元/㎡)结合楼层差价。

2、保障价面积购房款=保障价面积(可安置面积大于原合法(限额)面积部分)×保障价结合楼层差价。保障价根据所选择不同的安置房源的综合成本价确定。

3、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不得超出可安置面积20㎡,超出可安置面积20㎡以内部分(以下称优惠价面积)购房款=优惠价面积×优惠价(保障价+2000元/㎡)结合楼层差价。

4、被征收人选择有电梯安置房屋的,扣除电梯井面积后结算,其分摊面积登记至各户不动产权证面积。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后,仍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将剩余可安置面积根据安置系数换算后,可按货币安置方式在安置房交付时一并结算。

(四)被征收人合法主体(限额)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该户可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2倍另予补偿。

(五)具体安置房源如下:

1.现房

(1)外港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保障价为2908元/㎡,优惠价4908元/㎡,储藏室售价1454元/㎡;

(2)富足山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保障价为2908元/㎡,优惠价4908元/㎡,储藏室售价为1454元/㎡。

(3)香樟嘉苑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保障价为3400元/㎡,优惠价5400元/㎡,储藏室售价为1700元/㎡;

(4)菜蓬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保障价为3400元/㎡,优惠价5400元/㎡,层高超2.2米(含)储藏室售价为2500元/㎡,层高2.2米以下(含)储藏室售价为1700元/㎡,层高超2.2米(含)多功能房售价为4495元/㎡,层高2.2米以下多功能房售价为3746元/平米。阁楼计入安置面积计算,使用基本价面积购买阁楼的按1280元/㎡计算,使用保障价面积购买的,净高超2.1米(含)的阁楼售价为2720元/㎡。

(5)紫港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保障价为2958元/㎡,优惠价4958元/㎡,储藏室售价为1479元/㎡,多功能房售价为3504元/㎡。

(6)锦翠花园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保障价为2650元/㎡,优惠价4650元/㎡,地下车位8万元/个,普通储藏室1386元/㎡,23㎡以上储藏室2079元/㎡,带卷帘门23㎡以上储藏室2772元/㎡。

2.期房

(1)锦翠花园四期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保障价为3800元/㎡,优惠价5800元/㎡,阁楼、车库、储藏室等按城投集团确定的价格为准;

(2)外港小区二期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保障价为3980元/㎡,优惠价5980元/㎡,阁楼、车库、储藏室等按城投集团确定的价格为准。

基本价、保障价、优惠价为安置房屋的基准价,根据所选楼层不同按楼层系数进行计算。

车库(车位)、储藏室、多功能房在选房时根据选房办法由被征收人进行选择。车库(车位)、储藏室、多功能房不计入安置面积计算,按规定的价格统一结算。每套房屋只能选择1个车库(车位)、储藏室、多功能房。

(六)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安置房在房屋交付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自行上市交易,国有划拨土地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五年方可转让,转让时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征收人首次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所缴纳契税由财政部门返还。

十二、易地统建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易地统建安置的,由征收人统一规划建造安置住房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一)易地统建安置按照现行农村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和“一户一宅”原则确定,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并予以公示。

易地统建安置房位于辉埠镇久泰弄村。户型分A、B两种,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不大于建房审批核定人口相应的建筑占地户型进行安置。

(二)易地统建安置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照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三)易地统建安置的结算。被征收人原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及其附着物等,按本方案第七条规定的“房屋及其他补偿”进行补偿。易地统建安置房按综合成本1850元/㎡进行结算(或按幢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和房屋交付时间按照被征收人签订且生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为准。

十三、安置补助和奖励

(一)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房屋搬迁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限额)面积10元/㎡计算,低于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易地统建的支付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限额)面积每月15元/㎡计算。不足900元/月的按900元/月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或易地统建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交房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规定的时限配合履行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征收调查评估奖。积极配合调查评估的,住宅房屋按3万元/户进行奖励。不配合调查评估的,不予奖励。

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不同签约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给予每户60000元奖励,第二阶段给予每户40000元奖励,第三阶段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签约期限另行公布。

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200元/㎡予以奖励;通过审核确定可审批限额面积的,按限额面积180元/㎡予以奖励。

产权调换鼓励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退的,按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50元/㎡予以奖励;通过审核确定限额面积的,按限额面积40元/㎡予以奖励,其中有货币安置调整部分,奖励按比例扣除。

征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房屋,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与补偿,由产权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十四、选房规定

(一)选房原则。实行先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以协议签订之日为单位,同一日签订协议的视为同时签订协议。

(二)选房程序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领取选房抽签序号,在同一日领取选房抽签序号的,应在同一批次抽取选房序号;

被征收人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按选房序号选房,不能及时到达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选房,对既不按规定时间来选房又不书面委托他人代选房的,视为放弃按选房序号选房的权利。

十五、本实施方案由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

1.常山县集体征收土地价格表

2.常山县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3.附属用房重置价格标准



附件1

常山县狮子口片区征收集体土地价格表

土地类别

价格标准(万元/亩)

承包耕地、建设用地

5.2

农水养殖用地、园地、旱地

4.9

林地、未利用地

3.3



附件2

常山县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序号

房屋结构等级

重置价格(元/平方米)

说明

1

框混结构一等

1280

结构完好,内外粉刷,楼、地面工程完整,门、窗设施齐全,含水电及相关费用,层高3.5M以上(含3.5M)。

2

框混结构二等

1180

结构完好,内外粉刷,楼地面工程完整,门、窗设施齐全,含水电及相关费用,层高3.5M以下。

3

砖混结构一等

1080

结构完好,内外粉刷,楼地面工程完整,门、窗设施齐全,含水电及相关费用,层高3.5M以上(含3.5M)。

4

砖混结构二等

980

结构完好,内外粉刷,楼地面工程完整,门、窗设施齐全,含水电及相关费用,层高3.5M以下。

5

砖木结构一等

780

结构完好,内外粉刷,楼地面工程完整,门、窗设施齐全,含水电及相关费用,层高3.5M以上(含3.5M)。

6

砖木结构二等

680

结构完好,内外粉刷,楼地面工程完整,门、窗设施齐全,含水电及相关费用,层高3.5M以下。

7

泥木和其它结构

580

以上三种结构以外的房屋


附件3

附属用房重置价格标准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备注

钢结构(轻型)

700元/㎡(承重的主要构件为钢材料,四周墙体用砖封闭,设施齐全,含水电及相关费用)

年折旧10%,最低至70%

简易钢棚

260元/㎡(承重的主要构件为钢管,屋顶为铁皮彩钢瓦,设施齐全)

砖混结构

500元/㎡(层高2.2米以上)

年折旧1%,最低至70%

砖木结构

360元/㎡(层高2.2米以上)

泥、石结构

250元/㎡

简易结构

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