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上级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按照《常山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