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7 14:3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常山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3日。
联系人:朱筱寒 电话:0570-5663851
地址: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胜利街37号)价格科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17日
常山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常山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对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使用《衢州市区公共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定额(试行)》、《浙江省用(取)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定额。取水定额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县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因用水户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
三、超定额加价管理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
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价0.6 倍和1.2倍缴纳自来水费。
(二)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费用。
(三)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年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
(四)水费缴纳
供水企业按照供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对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四、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供水企业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第352号令)
的有关规定超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五、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本县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提供“高耗能”企业名单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本县城镇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的核定、调整等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提供“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名单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负责提供“涉水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名单等工作;
县林水局等部门配合县住建局做好用水定额管理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本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用水计量数据的提供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工作。
六、实施步骤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结合本县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有序推行。
现阶段不具备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按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城市供水价格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9号)执行。
七、实施时间
自2020年12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