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2020-628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0〕147号 | 公开日期: | 2020-11-16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2020-62814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0〕147号
2020-11-16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20-0009
发布时间:2020-11-16 10:0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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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20-0009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0〕14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遗留问题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遗留问题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遗留问题
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为促进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中各类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已故的危旧房产权人房产继承人认定问题
(一)危房户房产证件材料齐全,产权清晰无纠纷或纠纷已处理的情况下,采用法定继承人协议的方式进行认定,法定继承人协议由两名联幢工作人员现场见证签字。
(二)危房户产权有纠纷的,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认定。
二、房屋买卖未过户的危旧房产权人认定问题
以签订治理改造协议时的权益人为准,经公示后如有异议可通过法院诉讼确权或经天马街道调解中心调解后,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认定。
三、只有单证或无双证的危旧房产权人认定问题
(一)“双证”指房产证和土地证齐全,“单证”指只具有房产证或土地证。未取得双证但可提供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利的相关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危旧房产权人。
(二)未取得双证且不能提供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利的相关证明或存在纠纷异议的,应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认定。
(三)缺双证之一的且不存在纠纷异议,经公示也无异议的,可按所提供的单证材料认定为危旧房产权人。
(四)缺双证之一的且存在纠纷异议或者经公示后存在纠纷异议的,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认定。
四、夫妻离婚的危旧房产权人认定问题
(一)夫妻离婚的,应提供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分割情况,经公示无异议认定为危旧房产权人。
(二)财产分割不清或经公示存在异议的,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认定。
(三)离婚后无离婚协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
五、房产查封的问题
危旧房改造前已申请查封,现债权人仍要求对安置后的房产继续采取查封措施的,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六、其他
公示时间为30日,届时将通过《今日常山》报纸、电视台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本意见认定为危旧房产权人的,可参与危旧房选房、车位选购。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处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