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建〔2019〕39号常山县住建局关于印发《常山县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常山县住建局关于印发《常山县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各全国重点镇、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建保发〔2018〕292 号)、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衢住建办〔2018〕320 号)要求,结合实际,我局修订了常山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
城镇棚户区改造,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区域的改造。包括县城和全国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危房和旧住宅区改建(扩建、翻建)。仅因实施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工程所需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严禁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仅对小区配套设施维修养护、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等综合整治项目,不得作为改建工程纳入棚改范围。
二、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
满足以下任意 5 种情形的住宅区域,可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其中,存在第 5 种、第 6 种情形的住宅区域,优先纳入改造。
(一)区域大小:相对集中连片,一般在 50 户以上的;
(二)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房屋为主的;
(三)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较大,一般在 40%以上的;
(四)使用年限:旧住宅区以 30 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 15 年以上的房屋为主的;
(五)房屋质量: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且部分房屋依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 C 级、D 级的;
(六)安全隐患:房屋结构抗震能力基本不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规范要求的;或住宅区域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防火能力基本不满足现行建筑防火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或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的;
(七)使用功能: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的;
(八)市政基础设施:区域内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污水处置、垃圾处置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的;
(九)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内缺乏必要的基本教育、社区服务、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基本规定的;
(十)其他方面:区域内规划布局不合理,住区通风、采光等不满足规范要求,住区环境质量较差的。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