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9-597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19〕74号 | 公开日期: | 2019-06-27 |
发布单位: | 地区管理员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19-59787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19〕74号
2019-06-27
地区管理员
有效
HCSD01-2019-0007
发布时间:2019-06-27 14:2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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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9〕7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常山县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登记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登记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旅游等产业规划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有合法权属来源;
(三)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
(四)宅基地所有权人、资格权人、使用权人订有《宅基地使用经营流转协议》(以下简称“流转协议”),流转期限不得高于20年,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登记方法
为确保合同三方不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的,在登记时予以区分。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宅基地及房屋不予拆除的,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权利类型登记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权利类型登记为宅基地资格权及房屋所有权,同时按照“流转协议”约定在附记栏中注明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的主体、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
(三)经流转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承租人(流入方)办理登记,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清楚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和使用年限,同时在附记栏中注明取得方式(租赁)、用途为三方合同签订的使用用途和宅基地资格权或使用权(村收回)及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
(四)经流转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可转租,也可抵押,一经抵押可以申请依法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银行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农房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进行审查后,予以抵押登记,并核发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农房使用权到期且不再续用,或因其他原因而消失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因房屋翻修、装潢及行业经营需要,可利用使用权作为向各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的,经金融机构同意后,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农房使用权,处分抵押农房使用权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失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五)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抵押登记可以凭“流转协议”办理,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宅基地“流转协议”设定的支付价款的当期期限。因抵押而涉及司法处置的,凭法院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转移登记,使用权登记年限不得超过上一宅基地使用权人使用年限。同时,上一使用者的义务随之转移。
三、申请材料
(一)宅基地资格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宅基地使用经营流转协议》(原件);
3.合作双方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营业执照(复印件);
4.权属来源资料(如宅基地批准文件、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原件);
5.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
6.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证书(原件);
3.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抵押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6.《宅基地使用经营流转协议》(原件)。
(三)村集体统一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收回协议》(原件);《宅基地使用经营流转协议》(原件);原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3.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
4.流转交易审批表(村、乡审核);
5.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登记审批流程
(一)登记申请。双方当事人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的“流转协议”到所在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或便民窗口)申请宅基地资格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的登记及其它登记;
(二)登记受理。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根据双方提供的申请材料,在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受理;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三)登记审核。后台审核人员根据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核办结;
(四)登簿发证。登簿后及时发放宅基地资格权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证书。
五、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经县政府批准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地区。
附件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流转三方合同
合同三方:
1.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2.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名字): ;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合同生效后由甲方、乙方负责将本合同项下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流转给丙方。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宅基地位于 ,土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不动产证号(或原土地证号)为 ,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租赁、合营、合作建房等其中一种),流转用途为 ,流转年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价款总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 元)。
第五条 经三方商定,拟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给付本合同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价款,共分 期,每期大写 万元(¥ 元),每5年支付1次。第一期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清(即20 年 月 日前),第二期在 年 月 日支付,以后依次类推至期满止。
第六条 丙方在按约定支付第一期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价款后,合同三方应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七条 丙方在流转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有权进行改造利用、经营、在租金已付年限内再流转等活动。甲方有权对丙方以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上述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遵守村规民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丙方需要对已登记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原址改建(包括翻建)的,应当与乙方共同申请,按村居民建房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竣工后,办理建房验收和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在合同约定且租金已付的使用年限内发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流转时,丙方应与再流转取得使用权者签订书面合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无特殊情况,甲、乙两方应予同意,并于合同签订后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 如甲、乙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农村宅基地交给丙方使用且超过两个月未交付的,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已付定金和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如果丙方不能按时支付当期应付流转款项且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两个月仍未缴齐的,甲、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注销相关权证;房屋及装饰装修物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 流转期间,乙方不得干预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如遇国家征收或甲方按村庄规划要求实施村庄改造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需要收回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并应对乙、丙两方的相关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或强行收回房屋的,乙方应退回尚未履约的租金, 并对丙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赔付标准按照 元/平方米/年乘以剩余流转年限执行。
第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年限届满,丙方不再使用的,甲、乙方可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上的装饰装修物归乙方所有。同时,注销相关权证;乙方明确继续流转的,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期流转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且合同当事人自身无过错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时,在场的任何一方都应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备案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两方和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丙方执二份,其中一份用于不动产登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盖章): 鉴证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