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2019-598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19〕171号 | 公开日期: | 2019-12-31 |
发布单位: | 地区管理员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2019-59800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19〕171号
2019-12-31
地区管理员
有效
HCSD01-2019-0015
发布时间:2019-12-31 10:0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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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19〕17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常山县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
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开采、处置矿产资源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省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17〕2号)精神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山县域内所有工程项目中产生的矿产资源(包括普通建筑石料类砂石、粘土矿〈俗称土方〉),县政府统一授权县农投集团负责处置。项目业主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采运矿产资源(土方)。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有资产,农投集团应规范处置,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照处置的资源量及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向县财政缴纳矿产资源处置收益。
(二)农投集团建立矿产资源(土方)调剂与处置信息服务平台,做好矿产资源(土方)调剂与处置服务工作。
(三)对于利用价值较低,用于填方的砂岩、页岩、粘土等土方,农投集团可以向县财政申请减免资源处置收益,农投集团要坚持优矿优用和效益最大化原则。
(四)对于工程项目中需处置的矿产资源价值较大(经测量预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需由县农投集团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资源量勘测工作,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条 严格规范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处置与监管程序。
(一)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中发现有富余矿产资源(土方)的,或需从项目红线外借调土方的,项目业主须分别在项目工程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向县资规局申报。(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项目红线范围内矿产种类、数量有变化的,如富集有石料或其它矿产资源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资规局申报。
(三)项目业主向资规局申报同时,要将需调剂与处置矿产资源(土方)的信息提供给农投集团,农投集团应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踏勘,明确处置与调剂方案,需进行测量或勘测核实的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测量或勘测工作。
(四)处置完成后,农投集团需将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去向、资源量等情况书面报告给县资规局。
第四条 资规部门或乡镇在查处非法采矿工作中,没收的矿产资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禁止以假借项目立项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项目工程设计及施工中尽量减少土方开挖量,减少生态破坏。
第六条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切实增强“守土有责”的意识,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要实施矿产资源网格化管理模式,将防范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网格员、网格长的重要职责。
(二)强化村两委尤其是村主职干部“守土”责任,村两委要严防死守,对所在行政村域内发生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履行制止、上报、配合执法的义务。
(三)赋予各乡镇(街道)矿产资源监督执法权力,对小规模非法开采处置矿产资源行为,由资规局委托乡镇(街道)行使,具体委托办法由编办、司法局、资规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监管与执法合力。发改、资规、公安、生态环境、林水、市监、财政、税务、交通等单位要依法共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与处置工作,坚持便于执法取证、从快从重打击的原则,主动依据各部门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非法开采与处置矿产资源的行为。
(一)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领域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负行业监管职责,督促项目业主加强项目初期的测量或勘测工作,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
(二)县发改局负责县级立项的项目设计文本的审核工作,督促项目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中开展矿产资源平衡分析(土方综合利用方案)。
(三)县资规局牵头负责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负责对测量、勘测、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及时提供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更新信息。
(四)县公安局要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加大对非法侵占和处置国有资产行为执法力度,同步介入对非法开采、处置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工作,支持农投集团处置矿产资源工作,严肃查处处置过程中矿产资源被非法盗窃行为。
(五)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从快从重进行查处。
(六)县林水局负责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行为,并责令和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植被恢复。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的无证无照加工矿产资源行为。
(八)县交通局、交警大队负责查处运输矿产资源超限超载、抛洒滴漏行为,发现涉嫌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及时通报县资规局。
(九)县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对违法主体开展停电工作。
第八条 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将工程项目中矿产资源规范处置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纳入县政府对部门、乡镇考核,对查处的非法开采与处置矿产资源的案件,由县政府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乡镇、村及有关责任部门进行通报。
(二)对不按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职不力的相关单位与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工作中,建立容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宽容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鼓励担当作为,逐步完善和规范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土方)调剂与处置申报表
附件
工程项目
矿产资源(土方)调剂与处置申报表
施工单位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地理位置 | 项目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资源种类 | |||||||
数量 | |||||||
拟处置方式 | |||||||
申报单位 |
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 ||||||
处置监管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主管 单位意见 |
联系人: 日期: | ||||||
县农投集团 意见 |
联系人: 日期: | ||||||
项目所在地乡镇 意见 |
联系人: 日期: | ||||||
资规部门 意见 |
联系人: 日期: | ||||||
备注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