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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2165835-001/2019-618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01-11
发布单位: 地区管理员 有效性:
  • 信息索引号:

    02165835-001/2019-6186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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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

    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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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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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1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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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下列单位:

(一)教育、医疗卫生、民政福利、文化体育、旅游服务、农林水技术和供销服务、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环保、公共交通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证劵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检查。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将信息公开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全过程,扎实推进落实。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单位概况类。单位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领导分工、机构设置、工作制度、办公电话、办公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

(二)政策决策类。行业性政策、法律、法规;各级惠民政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信息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三)服务指南类。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联系方式;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等。

(四)财务经营类。国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等信息;事业单位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

(五)招标采购类。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设备、物资等采购情况。

(六)收费处罚类。收费及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缴费办法等。

(七)人事信息类。招聘录用、人事任免、考核奖励等信息。

(八)监督投诉类。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九)突发应急类。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事项的变动情况、应对措施。

(十)其他事项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群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非国资、非政府所属公共服务企业结合实际公开单位概况、服务指南、服务收费、监督投诉、突发应急等办事服务信息。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决策前、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时效性强的信息,应即时公开。

第八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开设公开专栏归集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专栏设置的统一要求及时公开各类信息。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统一、规范的格式编制、公布信息公开目录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政府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原编制单位改正,原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一)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两微一端”等新媒体;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三)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或网络咨询服务窗口;

(四)发放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公开信息内容,具体可参照《常山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申请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28日期前编制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凡本办法未涉及的,按照相关国家、省、市、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