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18-583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09-20 |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02165835-001/2018-58352
主动公开
2018-09-20
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9-20 10:39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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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中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以出租、转包、入股、出资、合作等方式,依法进行林权流转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是指县级林权流转服务机构依申请,对林权流转经合同鉴证备案,并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将有关权利义务事项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上的行为。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效力:是证明流转关系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流入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林业项目申报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等的权益证明。
四、《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实行属地发证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
五、林地经营权流转原则和条件: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方的经营范围、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依法保护林地承包权人的承包权和受让方的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证。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应当以宗地(单元)为单位申请,不得将一宗地的部分林地进行流转。
宗地(单元)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六、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二)受理。(三)公示。(四)审核。(五)登记。
七、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原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单元)不动产权(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
(六)申请登记宗地(单元)公示情况证明;
(七)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八、不予发证的情形:
(一)依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动产权(林权类)登记范围的;
(二)林地承包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四)不能提供经林权流转服务机构鉴证的流转合同的;
(五)林权已抵押的;
(六)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七)被依法征收、征占(用)使林权发生转移的;
(八)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九、权利人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变更、注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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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林地经营权依法灭失的证明文件材料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等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十、权利人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登记,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融部门同意抵押贷款的证明或函;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原件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流转期间林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是否需经原流出方同意,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但有不动产权(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未损害原流出方合法权益的,可以不经原流出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