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待遇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个人,统一按A档33000元执行:即政府补贴40%计13200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个人共同出资60%计19800元/人的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不再设立按B、C、D三个档次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及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档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0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