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2002624167B/2017-50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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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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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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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 12- 01 1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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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常山县国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公司管理,提高营运能力,保障项目推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强化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常山县县属国有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1]26号)等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属国有公司。县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公司)是指经县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

1、专项管理原则。按项目建设资金和营运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制衡性原则。公司的财务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3、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5、强化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坚持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合理分配公司收入,依法纳税,及时上缴国有经营收益;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4、财会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5、财会人员应当会同有关人员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报告,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6、财会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并同时报送有关部门。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7、财会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8、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移交由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项目明细核算,正确反映各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及盈亏情况。对于城市功能区块、工业园区等规模化开发、滚动发展的项目,要建立“区块核算”机制,分析区块成本、收益。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董事会根据《常山县国有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定年度投资和运营经费预算决议,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财务审批权限。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八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应设置能满足公司管理需求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岗位,并相应配备具有较高思想素质和专业技能的财会人员。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税政策;

2、协助公司总经理开展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3、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的具体制度;

4、负责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对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负责公司的筹资、融资工作;

6、负责协调、沟通各职能部门及上下级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

7、审核公司其他重要会计事项。

第十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2、按照经济业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资金、成本、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以白条抵押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及时向各银行取回对账单并交相关人员(会计主管)编制银行调节表,对调节表上挂账及时进行清理和查询,责成相关岗位进行账务处理;

5、根据银行收付情况统计各银行资金余额,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避免空头;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国有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年度运行经费预算。国有公司项目预算和经费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执行,按照《常山县县属国有公司运营费用管理办法》实施。

2、国有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3、资金拨付程序。国有公司在资金使用时要按轻重缓急进行安排,灵活调度资金,在减少闲置资金、降低资金成本的同时,保证工程建设支出和按时还本付息。公司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项目资金要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工程完成进度拨付,并至少按项目经办人初审、财务审核、公司领导签字核准等的程序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时要做到:项目经办人对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公司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审核,再由公司领导核准签字后,方可予以支付。项目工程款最后结算须以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

4、强化成本、费用管理。支出按建设项目支出和机构运营支出分别进行核算、管理。建设项目支出按确定的项目预算进行控制管理。机构运营支出实行费用指标计划管理,费用指标由县国资办每年按照《常山县县属国有公司运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核定。公司对联系乡(镇)、联系村的捐赠,经批准后,可以支出;除此之外不得对外捐赠支出。建设项目经费和机构运营经费实行专账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国有公司要优化人员结构,节减费用支出,不得滥发奖金补贴。机构运营经费核定支出,经国资办同意后,可从建设项目计提的管理经费和不可预见费中支出,除此之外,国有公司不得从建设项目计提管理经费和不可预见费中支出相关费用。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登记管理。

1、国有公司要建立财产登记制度。按资产种类、购置(建造)时间、账面价值、担保情况等进行登记备查,对房产、地产及特许经营权的对外出租、出售、担保等事项,应按照《常山县国有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2、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或项目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和资金使用同原批准不相符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3、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向县财政部门和县国资办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4、县财政局根据工程决算的审计报告,出具财务决算批复,单位据以处理账务、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凡是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十五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进行归档,并设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档。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要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时应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国有公司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强化财务审计。县审计部门要健全对国有公司的审计制度。县属国有公司年度会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国有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管理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6日印发